司法院院字第254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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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54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2年6月2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207 頁 | |
在街巷擺設象棋或以香煙散包分佈攤上供人拋圈以賭輸贏者,應視其所賭者是否供暫時娛樂之物,分別適用廣西省禁賭辦法第四條或第八條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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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2年6月2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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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街巷擺設象棋或以香煙散包分佈攤上供人拋圈以賭輸贏者,應視其所賭者是否供暫時娛樂之物,分別適用廣西省禁賭辦法第四條或第八條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