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5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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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2年8月1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218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 條 ( 24.01.01 ) 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 第 5 條 ( 31.06.29 ) |
田賦管理處陳報科編繪大隊之編繪員,雖於編繪工作完畢後任務即行終了,但在服務期內既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仍屬刑法上之公務員,該編繪員向地方勒派捐款,如合於藉勢或藉端勒索或強募財物之情形,按照原請解釋時之法令,係觸犯懲治貪污暫行條例第二條第四款所定罪名,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由軍法職權之機關審判,惟懲治貪污條例現已公布施行,上述情形亦係觸犯懲治貪污條例第二條第四款之罪,按照國防最高委員會第一○五次常務會議決議及該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應由司法機關依特種刑事案件之審判程序辦理,在特種刑事案件之審判程序未制定法律公布以前,依國民政府本年六月三十日渝文字第四四六號訓令,仍暫依軍事審判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