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6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56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56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56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2年9月1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231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59 條 ( 24.01.01 ) |
被付懲戒之律師在逃,其住居所事務所均不明時,決議書應如何送達於該被付懲戒人,律師懲戒規則既無明文,自得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公示送達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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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2年9月1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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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59 條 ( 24.01.01 ) |
被付懲戒之律師在逃,其住居所事務所均不明時,決議書應如何送達於該被付懲戒人,律師懲戒規則既無明文,自得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公示送達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