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30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1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3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4月1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4 頁 | |
保衛團係警察性質,團內從事職務之人,無論名目如何皆非陸軍軍人,其觸犯普通刑法之案件,不能歸陸軍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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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8年4月1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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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衛團係警察性質,團內從事職務之人,無論名目如何皆非陸軍軍人,其觸犯普通刑法之案件,不能歸陸軍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