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2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32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29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33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8月2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73 頁 | |
收買制錢鎔毀成銅變價營利,法律無處罰明文,其行為應不為罪。
←司法院院字第32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29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33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8月2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73 頁 | |
收買制錢鎔毀成銅變價營利,法律無處罰明文,其行為應不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