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6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36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6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37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9年12月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08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工商同業公會應置之委員,依該法第十條準用商會法關於職員之規定,查商會法第十八條委員係就會員代表中選任之,甲業同業雖僅七家,改選時可由會員另推派代表,以備選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