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3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53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53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53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8月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57 頁 | |
在緩刑期內始發覺緩刑前之犯罪宣告有期徒刑,核與刑法第九十一條所列情形不合,不能據以撤銷緩刑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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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緩刑期內始發覺緩刑前之犯罪宣告有期徒刑,核與刑法第九十一條所列情形不合,不能據以撤銷緩刑之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