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5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550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551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55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8月1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68 頁 | |
誣告反革命合於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之罪者,應依暫行特種刑事誣告治罪法第一條至第四條分別援用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相當各條之刑科斷,如同法之刑重於暫行反革命治罪法之刑,並應適用同法第十條及刑法第二條但書比較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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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0年8月1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68 頁 | |
誣告反革命合於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之罪者,應依暫行特種刑事誣告治罪法第一條至第四條分別援用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相當各條之刑科斷,如同法之刑重於暫行反革命治罪法之刑,並應適用同法第十條及刑法第二條但書比較科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