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6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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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66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1年1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71 頁 | |
單純和誘未滿二十歲已結婚之婦女應不為罪,但誘拐者如利用該婦女年齡幼稚知識不足,設計誘惑,致該婦女被其詐欺者,即應成立妨害自由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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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1年1月2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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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純和誘未滿二十歲已結婚之婦女應不為罪,但誘拐者如利用該婦女年齡幼稚知識不足,設計誘惑,致該婦女被其詐欺者,即應成立妨害自由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