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3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730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731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73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1年6月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37 頁 | |
縣法院判決之刑事案件,應送覆判者,其認定管轄之標準,應以判決時所引法條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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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1年6月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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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法院判決之刑事案件,應送覆判者,其認定管轄之標準,應以判決時所引法條為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