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8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8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8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8年5月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1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查寺廟住持於國民政府未公布寺廟管理條例以前,將寺廟產業典當與人,依原來有效之管理寺廟條例,其法律行為仍屬無效,所有典產應由該管地方官署收回或追取原價,給還該寺廟 (民國四年公布管理寺廟條例及十年修正管理寺廟條例之規定均同) 。若其典當尚在民國四年未有管理寺廟條例以前,依該地習慣寺廟財產得由住持典當者,本諸法律不溯既往之原則,自可按照清理不動產典當辦法第二、第三兩條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