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4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947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948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94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2年7月3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28 頁 | |
牽連案件在各案判決前,始可併案受理,若一案已經判決,其他案件應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另案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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牽連案件在各案判決前,始可併案受理,若一案已經判決,其他案件應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另案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