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2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292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4年6月14日 |
(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所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對於特種刑事案件不得直接移送法院審判。
(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百一十條第一項第三款所指之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在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已有列舉之規定。
(三)縣政府以下警察局長警察隊長以下官長皆為司法警察官,各局隊所屬之警長警士皆為司法警察,至鄉鎮保甲人員並非司法警察官,亦非司法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