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隨機
登入
設定
贊助
關於維基文庫
免責聲明
搜尋
司法院院解字第3147號解釋
語言
監視
編輯
←
院解字第3146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147號解釋》
院解字第3148號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7月1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743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軍人公務員在民國三十四年九月三日以後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犯貪污罪者,仍應依懲治貪污條例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