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22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22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9月17日 |
無限公司股東有以信用為出資者,其估價之標準,依公司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應以股東全體之同意訂定而載明於章程,不必別有定其標準之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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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5年9月17日 |
無限公司股東有以信用為出資者,其估價之標準,依公司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應以股東全體之同意訂定而載明於章程,不必別有定其標準之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