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4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4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月30日 |
湖南省各縣(市)鄉(鎮)保長交代施行規則第十一條聲請查封前任鄉(鎮)保長本人或其繼承人財產之公文書,不能據為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六款之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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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6年1月30日 |
湖南省各縣(市)鄉(鎮)保長交代施行規則第十一條聲請查封前任鄉(鎮)保長本人或其繼承人財產之公文書,不能據為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六款之執行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