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隨機
登入
設定
贊助
關於維基文庫
免責聲明
搜尋
司法院院解字第3363號解釋
語言
監視
編輯
←
院解字第3362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63號解釋》
院解字第3364號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2月2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0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漢奸案件之被告原非軍人,復非充任偽軍職,僅於勝利後投入某軍服役取得軍人身份,如其發覺之時期,不在任官任役中者,應依陸海空軍審判法第十六條之規定,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