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77號解釋

院解字第3376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77號解釋》
院解字第3378號

解釋日期:民國36年2月2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15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施行前,由軍法機關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不得於該條例施行後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