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隨機
登入
設定
贊助
關於維基文庫
免責聲明
搜尋
司法院院解字第3531號解釋
語言
監視
編輯
←
院解字第3530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531號解釋》
院解字第3532號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7月2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033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犯吸用毒品罪,經判決確定交醫勒戒斷癮後,復行吸食鴉片,仍應依禁煙禁毒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