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67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56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567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56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8月2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061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4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來文所述某甲強令某乙承頂其所購置之公物,如尚未達於刑法第三百零四條強暴脅迫之程度,即不應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