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7年2月18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283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本院院解字第三五四一號解釋係指無運輸或販賣之意圖單純持有煙毒者而言,並非謂凡零星夾帶或短途持送煙毒者不問其犯意如何概論以持有煙毒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