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7年4月5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33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來文所述情形,某甲之地產尚難認為收復區敵偽產業處理辦法第四項第三款所稱已歸日偽出資收購之產業,無從據以收歸中央政府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