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41號解釋

院解字第3940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941號解釋》
院解字第3942號

解釋日期:民國37年4月2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35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漢奸兼犯他罪僅就他罪處以死刑,對於漢奸罪因其與執行刑無關出入而停止審判,該漢奸部分如罪證確實,仍得於他罪執行死刑後單獨宣告沒收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