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革命委員會關於支持農村社會主義建設上山下鄉若干問題的意見

合肥市革命委員會四反領導小組
關於支持農村社會主義建設上山下鄉若干問題的意見

合革支農字(69)第011號
1969年1月21日
發布機關:合肥市革命委員會
合肥市檔案館012-01-0057-019 存檔

最高指示

政策和策略是黨的生命,各級領導同志務必充分注意,萬萬不可粗心大意。

我們的責任,是向人民負責。每句話,每個行動,每項政策,都要適合人民的利益,如果有了錯誤,定要改正,這就叫向人民負責。

統一認識,統一政策,統一計劃,統一指揮,統一行動。


合肥市革命委員會關於支援農村

社會主義建設上山下鄉若干問題的意見

我市廣大革命羣眾,熱烈響應偉大領袖毛主席:「廣大幹部下放勞動」,「知識青年到農村去」的號召,向農村進軍的高潮已經掀起。為了更好地落實毛主席的最新指示,積極做好上山下鄉的安置工作,現根據省革命委員會給予我市大力支援阜陽地區的任務和省革委會有關指示,結合我市具體情況,提出若干意見。在執行過程中,各級革委會要用毛澤東思想統帥一切,認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廣大革命羣眾對支援農村,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偉大意義的認識,相信和依靠羣眾,充分調動一切積極因素,貫徹落實黨的各項方針政策。

(一)下放人員在城裡的私人房屋如何處理?

意見:房屋一律通過市房產公司處理,個人不得私自買賣、典當、轉讓、拆除。國家給其在農村安家,其城裡房屋價值與其安置費中用於建房費用相等或不及者,其房屋應交國家。如其房屋較好,高於國家給其安置建房費用者,經羣眾討論,由市房產公司給予適當補貼,此款交給本人。如系九種人員(叛徒、特務、死不改悔的走資派、沒有改造好的地、富、反、壞、右分子和現行反革命分子。)和剝削階級的私房是否給予補貼,由羣眾討論上報有關部門決定。

(二)在上山下鄉工作中對臨時(合同)工怎樣處理?

意見:根據面向農村,精簡下放的精神,無論合同期滿與否,如生產、工作不需要,均可辭退。辭退下來的臨時(合同)工,均應動員他們到農村參加農業生產。生活補助費,按市革委會規定辦理。

(三)夫婦雙方都是國家幹部或正式職工,在兩個單位工作,這次下遷或下放不在一起如何處理?

意見:夫婦在兩個單位工作,這次都是下遷或下放的,經雙方單位協商,可調到一起。原則上應到艱苦的地方去,到革命最需要的地方去。一方因工作需要,不能下放,可一方先下去。如確有特殊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個別處理。

(四)全民所有制工廠的正式生產工人,要求退職回原籍當社員是否可以?

意見:全民所有制工廠正式生產工人,除隨工廠下遷或有計劃支援農村的以外,一般不下放。

(五)幹部和職工的家屬是否動員下鄉?

意見:下放幹部和職工,其家屬無固定工作者,應隨同幹部、職工一道下鄉落戶。如幹部或職工本人仍留在城鎮,其家屬有勞動能力的,可動員其家屬到農村安家落戶,參加農業生產。

(六)下放人員要求回原籍是否可以?

意見:如原籍在農村,又有住房條件,經原籍公社同意的可以回原籍。合肥郊區還須經區革委會批准。國家幹部,應根據革命需要,服從組織分配。如確有特殊困難的,從嚴掌握,個別處理。

(七)集體所有制單位職工下放插隊落戶,其安置費如何處理?

意見:集體所有制單位職工,本人安置費由單位發給,其家屬無工作者,安置費按社會閑散人員標準發給。職工本人可根據各方面情況,經羣眾討論,視單位經濟狀況,發給生活補助費;最多不得超過五個月工資額。此經費由單位公益金、公積金內開支。

(八)集體所有制單位如撤消後,其財產如何處理?

意見:集體所有制單位撤消後,財產、經費除用於職工安置費、生活補助費外,房產設備、經費,均暫時凍結。

(九)精簡下來的國家正式職工,下放是否可以辦理退職手續?其工資及生活補助費如何處理?

意見:暫不辦理退職手續。在中央未下達新規定以前,工資照原標準發給。其家屬下放,不發生活補助費。確有困難者,酌情發給五十元以內的建房補助費,此款直接撥交接受社隊,不給本人。

(十)下放人員是否能到已經插隊的子女那裡去落戶?

意見:子女下放地點如在山區、淮北地區,可以到子女插隊所在地落戶,如在其他地區則暫不調整。

以上意見,現即實行,以前市革委會文件,與此文件相牴觸的以此件為準。如有不妥,請省革委會指示。以後中央、省下達有關文件與本件相異處,以中央、省文件為準。

一九六九年一月廿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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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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