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合肥市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制定機關: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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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合肥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05年12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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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2001年4月26日合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2001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准 2005年6月28日合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 2005年8月19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預算的審查監督,規範預算行為,確保預算的執行,促進經濟和社會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市、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對預算的審查監督。

第三條   市、縣(區)人大常委會對預算的審查監督,應當堅持真實、合法、效益和具有預測性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大常委會審查本級預算草案;監督本級總預算和本級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撤銷本級人民政府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市人大常委會財政經濟(預算)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財經(預算)工委]根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對本級預算草案、預算執行情況、預算調整方案和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以下簡稱初審),承擔人大常委會預算審查監督的具體工作。

縣(區)人大常委會財經工委承擔人大常委會預算草案初審和預算執行監督的具體工作,根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可以對預算執行情況、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進行初審。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職責,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監督。

第六條   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依法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本級各部門、各單位以及下級人民政府的預算執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違反預算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向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或者其他有關國家機關進行檢舉、控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第二章   預算的審查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先有預算,後有支出,嚴格按預算支出的原則,細化預算和提前編制預算。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預算年度開始前將本級預算草案編制完畢,預算科目一般列至款、項。

市、縣(區)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時間內,按照綜合預算方式依法編制部門預算和單位預算。

第十條   市、縣(區)人大常委會財經(預算)工委根據本條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對預算草案進行初審或者進行有關具體工作前,組織開展以下調查:

(一) 聽取有關部門、單位的情況介紹;

(二) 對有關情況提出詢問和進行專題調查;

(三) 徵詢人大代表、有關專家和學者的意見;

(四) 聽取本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的意見。

第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人大常委會財經(預算)工委通報預算草案編制情況,並於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30日前,向人大常委會報送本級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提交以下相關材料及其說明:

(一)一般預算收支表和政府性基金收支表;

(二)各部門預算表;

(三)專項資金支出類別表;

(四)本級人大常委會指定的項目表。

第十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財經(預算)工委應當在收到預算草案主要內容之日起12日內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並反饋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在10日內將採納初審意見的情況向財經(預算)工委通報。

縣(區)人大常委會應當在收到預算草案主要內容之日起12日內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並交同級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應當在10日內將採納初審意見的情況向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十三條   預算草案的初審內容:

(一)預算編制的指導思想、方針、原則;

(二)預算收支平衡情況;

(三)預算收支規模與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相適應的情況;

(四)本級預算收入和支出;

(五)上一年度結餘用於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六)上級返還或者補助的收入和返還或者補助下級的支出;

(七)上解上級的支出和下級上解的收入;

(八)預備費和預算周轉金設置的合法性;

(九)編製程序的合法性;

(十)為實現預算擬採取措施的合法性、可行性;

(十一)需要初審的其他內容。

第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7日前將預算草案正式文本送達本級人大常委會。預算草案正式文本應當包括本級預算草案和關於預算草案的報告、本級部門預算收支表及其他必要的資料。

第十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財經(預算)工委對預算草案主要內容的初審意見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縣(區)人大常委會對預算草案主要內容的初審意見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的預算審查委員會。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自批准之日起30日內向各部門批覆預算,並將批覆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各部門應當自財政部門批覆本部門預算之日起15日內,批覆所屬各單位預算。

第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下一級人民政府上報備案的預算匯總,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市、縣(區)人民政府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認為有同法律、法規相牴觸或者有其他不適當之處,需要撤銷其批准預算的決議的,應當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

第三章   預算執行的監督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大常委會對本級預算執行進行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執行人民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情況;

(二)預算收支的平衡情況;

(三)為實現預算採取的各項措施的落實情況;

(四)預算收入依法征繳情況,有無提前徵收,擅自減征、免徵,截留占用或者挪用、拖欠、隱匿等問題;

(五)預算支出執行情況,是否及時、足額撥付,用途、範圍是否符合規定;

(六)預算收入和支出的依法管理情況;

(七)結轉資金、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

(八)有無違反規定對外提供財政擔保、舉借債務的情況;

(九)預算支出執行部門、單位對預算資金的使用情況及效益;

(十)預算執行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市、縣(區)人大常委會每年第三季度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關於上半年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人民政府應當在人大常委會會議舉行15日前提交上半年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同時根據本條例第十八條的有關內容作出書面說明。

第二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其制定的有關預算的規章或規範性文件及時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相關單位應當及時向本級人大常委會財經(預算)工委提交有關經濟、財政、國庫、金融、審計、稅務等綜合性報告和統計報表及有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人大常委會對預算執行中的有關重大問題可以決定聽取專題報告,提出詢問、質詢,組織特定問題調查;或者要求本級人民政府責成審計機關進行專項審計並向人大常委會報告審計結果。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確需對當年預算收入超收部分作當年支出安排時,應當用於重大自然災害救災、應對突發事件、償還陳欠以及安排法定和政策性支出。屬於償還陳欠以及安排法定和政策性支出的,應當將使用方案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屬於用於重大自然災害救災或者應對突發事件支出的,應當將使用情況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在本級預算執行中,確需對預算進行調整的,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列明調整預算的原因、項目、數額、措施及有關說明,預算調整方案必須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預算調整應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預算調整方案一般應當不遲於當年10月底之前提出,並在本級人大常委會會議召開20日前報人大常委會,市人大常委會財經(預算)工委進行初審,縣(區)人大常委會財經工委進行研究,並將初審或者研究意見向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經主任會議同意,印發人大常委會會議;

(二)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人民政府提出的預算調整方案及人大常委會財經(預算)工委的初審或者研究意見後,決定是否批准預算調整方案;

(三)經批准的預算調整方案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執行,並在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報告中予以說明。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在預算執行中因上級政府追加、返還或者給予補助而引起的預算收支變化,應當按季度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四章   決算的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人大常委會在每年第二季度審查和批准上年度本級決算草案。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准上年度本級決算草案的15日前向人大常委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決算草案以及與第十一條所列各表相對應的決算表;

(二)決算草案的報告,包括預算執行情況、為完成預算所做工作、存在問題等情況;

(三)關於年度決算草案的編制依據和說明;

(四)有關重大事項的專門材料;

(五)審計機關對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第二十七條   決算草案審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遵守預算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預算年度內預算收支完成情況;

(三)法定及重點支出完成及收效情況;

(四)預算結餘、結轉情況;

(五)審計工作報告中提出問題的整改情況。

第二十八條   在人大常委會會議舉行前,市人大常委會財經(預算)工委對本級人民政府的決算草案和審計工作報告進行初審,縣(區)人大常委會財經工委對本級人民政府的決算草案和審計工作報告進行研究。市人大常委會財經(預算)工委關於年度決算草案的初審報告,縣(區)人大常委會財經工委關於年度決算草案的研究意見,經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同意後,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二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提出的財政決算草案報告經本級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自批准之日起20日內向各部門批覆決算,並及時將批覆匯總表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大常委會應當責成本級人民政府予以糾正。有關人民政府應當予以糾正,並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挪用預算資金的;

(二)不依法徵收或者上繳預算收入的;

(三)不按綜合預算方式編制、執行部門預算和單位預算的;

(四)擅自動用國庫庫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庫的庫款的;

(五)未經批准,擅自進行預算科目之間資金調劑的;

(六)故意隱瞞事實或者虛列收入、支出,造成預算、決算失實的;

(七)未經法定程序調整預算的;

(八)不按規定程序、時限和內容報送或者提交預算草案、決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審計工作報告以及相關資料的;

(九)違反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關於預算、決算、預算調整的決議或者決定的;

(十)對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審計報告提出的問題不及時糾正的;

(十一)其他違反本條例預算審查監督規定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由市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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