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止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的決定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止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的決定
制定機關: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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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禁止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的決定

(2000年11月24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自1996年在全省實施五年禁獵以來,各級人民政府把保護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作為促進生態平衡和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舉措,加強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嚴厲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使陸生野生動物資源得以繁衍和發展。為了進一步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鞏固五年禁獵成果,實現生物資源可持續發展,針對我省實際,特作如下決定: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在全省範圍內繼續禁止獵捕陸生野生獸類、鳥類、兩棲類、爬行類動物。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決定。

對有害的陸生野生動物(如害鼠等),仍要積極預防和除治;國家批准的特殊場區,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狩獵。

二、全省禁獵,實行政府統一領導下的部門分工負責制。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領導,納入重要工作日程,精心組織,採取有效措施,確保禁獵取得實效。

林業、工商、公安、供銷、交通、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必須協調一致,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採取切實措施,加強管理,嚴厲查處破壞陸生野生動物資源的各種案件。對違法犯罪分子必須依法予以嚴懲。

三、嚴禁飯店、賓館、酒樓、招待所、餐廳及其他飲食攤點、製售藥品網點、商業網點等單位和個人收購、加工、製作、出售、窩藏非人工飼(馴)養的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不得利用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名稱或別稱製作、發布廣告招攬顧客。對違反上述規定的,依法從嚴處罰。

四、嚴禁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非法交易,堅決取締各種非法陸生野生動物交易市場。

五、各級人民政府要有計劃地推動野生動物的人工飼養和繁殖。對人工飼(馴)養的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經營者,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發放飼養繁殖許可證、銷售(加工)許可證和運輸許可證。無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發放的「三證」,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註冊登記,並一律按違法查處。

六、全省各級領導幹部要嚴於律己,帶頭執行決定。對國家機關、部隊、人民團體的公職人員及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反本決定的,應從嚴查處。

七、全省各級地方國家權力機關要認真履行監督職責,保證決定實施。各級人民政府及宣傳、教育、新聞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要把宣傳繼續禁獵,保護陸生野生動物作為應盡的社會責任和義務,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宣傳教育,使之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切實加強廣大幹部和群眾對陸生野生動物的保護意識和法制觀念,自覺地保護陸生野生動物。

八、各級人民政府對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保護野生動物造成傷害或者經濟損失的,應保證必要的經費予以合理補償。

九、有關機關執法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本決定頒布後,由省人民政府作出具體規定,並組織實施。

鑑於禁止獵捕陸生野生動物屬於一定時期的特別措施,本決定的廢止時間,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執行情況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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