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

吉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
制定機關: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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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吉林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6年3月3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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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

(2016年3月30日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加強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等工作。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規範性文件,是指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在一定時期內反覆適用並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範。

第四條 下列規範性文件,應當報送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一)省人民政府及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二)省人民政府及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據地方性法規授權制定的與地方性法規相配套的規範性文件;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等規範性文件;

(四)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文件形式發布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辦法、規定等規範性文件。

第五條 下列規範性文件,應當報送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一)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等規範性文件;

(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三)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等規範性文件。

第六條 備案審查工作應當通過銜接聯動等工作機制,結合普遍審查與重點審查相結合形式,積極開展主動審查。堅持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的原則。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負責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

第八條 規範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確定承辦規範性文件的報送機構,負責規範性文件的報送備案以及與備案審查機關的溝通協調。

規範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備案。應當提交備案報告、規範性文件正式文本和說明,按照公文格式裝訂成冊,報送紙質文本一式十份並附電子文本。

規範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在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廢止的規範性文件目錄報送備案審查機關。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室)收到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文件,應當在登記後送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

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認為規範性文件報送備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分送有關專門委員會審查;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要求報送機關在規定期限內重新報送。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按職責分工對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向規範性文件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研究意見。

主要審查規範性文件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同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

(二)同上級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等相牴觸的;

(三)超越法定權限,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規範的;

(四)違背法定程序的;

(五)有其他不適當情形,應當予以改變或者撤銷的。

第十一條 經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審查,認為規範性文件存在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情形的,應當向規範性文件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或者研究意見。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在審查、研究中,就規範性文件的有關內容,可以向相關機構、專家學者等徵求意見、建議。

第十三條 經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審查,規範性文件制定機關按照審查意見、研究意見對規範性文件修改或者廢止的,審查終止。

第十四條 規範性文件制定機關收到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書面審查意見、研究意見後,應當在六十日內依照法定程序自行修改或者廢止規範性文件,並重新公布、備案。

規範性文件制定機關認為規範性文件無需修改或者廢止的,應當自收到審查機關書面審查意見、研究意見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備案審查機關報送書面說明。

第十五條 規範性文件制定機關未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審查意見、研究意見,修改或者廢止規範性文件,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出予以撤銷的議案、建議,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

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未按照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審查意見、研究意見,修改或者廢止規範性文件,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出予以撤銷的議案、建議,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

下一級人民政府,未按照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審查意見、研究意見,修改或者廢止規範性文件,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出予以撤銷的議案、建議,由主任會議決定以書面形式建議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六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處理結果。

第十六條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撤銷規範性文件的議案時,規範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派人到會聽取意見,並可以書面提出陳述意見。

常務委員會會議經過審議,認為規範性文件應予撤銷的,應當作出撤銷規範性文件的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或者上級的規範性文件存在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情形的,可以向本級或者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查要求。

第十八條 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以及公民認為本級或者上級規範性文件存在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情形的,可以向本級或者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查建議。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室)負責接收審查要求、審查建議,並送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對審查要求、審查建議登記並審查。

對審查要求、審查建議按本條例第九條至第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審查要求、審查建議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寫明規範性文件的名稱、事項和理由。

對不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審查的,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向提出審查要求、審查建議的組織或者公民告知負責審查的機關。也可以啟動移交處理審查機制。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將處理結果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提出審查建議的組織或者公民進行反饋。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將審查建議處理情況,在人大門戶網或者其他媒體上公開。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負責將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的材料經有關負責人簽字後,報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室)存檔。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應當每年向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報告年度工作情況,並書面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備案審查工作,逐步健全工作機制;加強對規範性文件制定機關報送備案情況的監督檢查;加強對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審查工作的指導。

第二十五條 規範性文件制定機關未按照規定時限和要求報送規範性文件的,由負責備案審查規範性文件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責令限期糾正。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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