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教育廳關於進一步做好高等學校在校學生身份信息修改或變更等有關工作的通知

本文件已於2018年10月11日被吉林省教育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全省高等學校學生在校期間修改或變更學籍身份信息工作的通知廢止。
關於進一步做好高等學校在校學生身份信息修改或變更等有關工作的通知
吉教學字〔2014〕13號
2014年11月3日
吉林省教育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全省高等學校學生在校期間修改或變更學籍身份信息工作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做好高等學校在校學生身份信息修改或變更等有關工作的通知

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和研究生培養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高等學校(含具有頒發國家承認學歷文憑資格的公辦、民辦普通高校、成人高校,開放大學)和經批准承擔培養研究生任務的科研機構(以下合併簡稱高等學校)按照國家規定錄取的學歷教育在校學生(含專科、本科學生,少數民族骨幹計劃基礎培訓階段研究生,碩士、博士研究生)身份信息修改或變更工作,維護高等學校在校學生合法權益,杜絕冒名頂替、身份信息造假等行為發生,根據教育部《高等學校學生學籍學歷電子註冊辦法》(教學[2014]11號)等有關文件規定,現就高等學校在校學生身份信息修改或變更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學生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證號碼和照片等。

二、學生身份信息應來自省級招生部門報送教育部審核通過的考生錄取數據信息,無特殊緣由不進行修改或變更。

三、學生身份信息在報名、入學考試、錄取等環節發生錯誤的,由高等學校向省級招生部門提出申請,省級招生部門核實後將修改意見或補充錄取數據報教育部,並將相關結果及時反饋學校。

四、學生在校期間修改或變更身份信息,由本人提出合法性證明,經高等學校審查通過,報省教育廳審核確認後可以修改或變更。

五、學生在校期間修改或變更身份信息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1.學生要求修改或變更身份信息申請書(包括申請修改或變 更的具體信息、申請理由以及簽名、簽名日期等);

2. 學生原戶籍所在地公安戶籍管理部門開具的修改或變更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等信息證明(註明申請更改信息的時間、原因或理由,加貼被更改人照片並加蓋戶籍專用章,戶籍民警簽字,並註明固定電話以便溝通核對)。其中,變更出生日期信息的,還須出生醫院開具的學生出生證明(加蓋醫院公章,經辦人簽名,並註明固定電話以便核對),變更民族信息的,還須原戶籍所在省及其下轄市以上民族管理部門開具證明(加蓋民族管理部門公章,經辦人簽名,並註明固定電話以便核對);

3. 學生修改或變更信息前後身份證和戶口本原件及複印件各一份。身份證原件丟失的,提供戶籍所在地公安戶籍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帶有被更改人照片並加蓋戶籍專用章,戶籍民警簽字);

4. 學生高考電子檔案照片的電子檔和打印件(加蓋學校學籍管理部門公章,經辦人簽字)。

六、學生在校期間修改或變更身份信息程序:

1.學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請,並提交修改或變更身份信息所需材料。

2. 學生所在院(系)、高等學校學籍管理部門依次根據申請修改或變更的請求項目,審查學籍檔案和提交的材料(材料不全或有疑義的,需補交或修改。證明材料須與開具證明機關核實)。審查同意修改或變更的事項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後,高等學校以正式文件(相關材料作為附件)報省教育廳審核備案。

3. 省教育廳學籍管理部門受理後,組織相關人員對報送的材料進行認真審核,必要時請相關部門協查有關信息。需教育部審核通過的學生修改或變更身份信息報送教育部備案,並將相關結果及時反饋高等學校及學生本人。修改或變更身份信息的紙介質材料存檔備查。

4. 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我國高等學校學生學籍學歷電子註冊信息查詢的唯一網站,簡稱「學信網」)保留更改或變更前的信息。

七、加強學生身份信息修改或變更管理。

1. 高度重視學生身份信息修改或變更工作,加強制度建設,規範工作流程,強化管理與服務。

2.嚴格遵守崗位制度,認真履行工作程序,確保修改或變更的學生身份信息準確無誤。嚴格學生身份信息管理,不得以任何非法形式展示、公布或分發學生身份信息。

3. 嚴肅工作紀律,對在學生身份信息修改或變更工作中弄虛作假、違規操作的人員,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並追究相關領導人的責任。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教育廳
2014年11月3日



吉林省教育廳辦公室 2014年11月3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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