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吉林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制定機關: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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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2001年1月12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
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編輯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省人民政府預算審查監督,規範預算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省本級預算的審查監督。省本級預算是指省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的預算,包括下級政府上解的收入數額和省對下級政府返還或者給予補助的數額。
第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審查省級總預算報告和批准省本級預算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監督省總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省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准省本級決算;撤銷省人民政府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第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在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領導下,對省本級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和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監督本級財政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級一級預算單位及其所屬各單位預算的執行。
第七條 一切組織和個人,對違反預算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行為,有權向省人大常委會或者其他有關國家機關進行申訴、控告或者檢舉,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第二章 預算草案的初步審查
編輯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編制預算,並在預算編制過程中及時向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通報編制情況。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省本級預算初步方案提交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並提供相關的材料,包括:國家關於編制預算的要求,編制省本級預算的依據,省本級預算收支總表、明細表,省本級單位預算收支表,基金預算收支表和若干重大的項目表,農業、教育、科技、社會保障重點支出表,以及有關說明。
第十條 對預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前,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可以對有關預算安排的重大事項組織調查或者視察。
第十一條 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對省本級預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的主要內容為:
(一)預算編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財政政策的要求;
(二)預算編制是否體現了量入為出、收支平衡原則,預算收入是否與本省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率相適應,預算支出是否體現了統籌兼顧,確保重點;
(三)預備費的設置是否符合規定;
(四)上年結餘和補助款項的安排是否合理;
(五)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二條 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對預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時,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參加,也可以邀請省人大代表和有關專家參加。
省人民政府財政及有關部門的負責人應當列席會議,聽取意見,並回答詢問。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初步審查後15日內,將初審意見的採納情況向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報告。
第十三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提出預算草案的審查報告。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自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省本級預算之日起兩個月內,將上報國家備案的預算和批覆省本級一級預算單位的收支預算表報省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三章 預算執行的監督
編輯第十五條 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省本級預算,由省人民政府組織執行,具體工作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
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預算執行的管理和監督。可以與日常財政、財務收支管理結合進行檢查,也可以進行專項的審查、稽核等。
第十六條 預算年度開始後,預算草案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之前,省人民政府可以先按上一年度同期的預算支出數額安排支出;預算批准後,按照批准的預算執行。
第十七條 省人大常委會對省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監督的主要內容為:
(一)執行省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預算決議的情況;
(二)財政部門向省本級一級預算單位批覆預算的情況;
(三)預算收支執行情況;
(四)重點支出項目資金撥付情況;
(五)重大項目建設資金使用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項目預算執行情況;
(七)預算執行中發生的其他重大問題。
第十八條 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依法組織收入,保證預算收入及時、足額徵收;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擅自減征、免徵或者緩徵應徵的預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挪用預算收入。
國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準確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和預算支出的撥付,嚴禁混淆預算級次辦理預算收入繳庫。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預算批准之日起30日內,批覆省本級各部門預算;各部門和單位應當在收到財政部門批覆本部門預算之日起15日內,批覆所屬單位預算。
預算資金應當按照程序和進度撥付。各部門和單位對財政撥付的預算資金,必須按照規定使用,禁止截留和挪作他用。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依法設置預備費。預備費的動用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決定。
第二十一條 在預算執行中,預算超收收入可用於解決必要的支出。需要動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時,應當編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向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通報。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每年第三季度應當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上半年預算執行情況。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季度向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提供預算執行情況等有關資料。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向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報送有關的經濟、財政、金融、審計、稅務等綜合性統計報告和規章制度等資料。
第二十四條 省人大常委會可以對預算執行中的重大事項和特定問題,責成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省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進行調查;經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批准,也可以對各部門、各預算單位、重大建設項目的預算資金使用和專項資金的使用進行調查。調查結果向省人大常委會或者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協助配合,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必要的資料。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審計部門要按照真實、合法和效益的原則,依法對省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以及省本級一級預算單位預算執行進行審計,並受省人民政府委託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
省人民政府審計部門在日常審計工作中,對預算執行中的有關重要情況,應當向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通報。
第二十六條 在預算執行過程中,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省人民政府責成省審計部門進行專項審計並報告審計結果。經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可以將審計結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四章 預算調整的審查和批准
編輯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省本級預算在執行中,因特殊情況需要增加支出或者減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預算的總支出超過總收入,省人民政府必須編制調整方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通報預算調整情況,並在省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預算調整方案的一個月前,將省本級預算調整方案草案提交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向省人大常委會提交審查報告。
第二十九條 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對預算調整方案草案審查的內容為:
(一)調整的範圍和內容;
(二)調整的依據;
(三)保證收支平衡的措施。
第三十條 嚴格控制不同預算科目之間的資金調劑,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應當按照預算科目執行。省本級預算安排的農業、教育、科技、社會保障預算資金的調減,必須經省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一條 預算執行過程中,由於中央財政返還或者給予地方補助引起的預算收支變化,省人民政府在報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時,應當予以說明。
第五章 決算的審查和批准
編輯第三十二條 每一預算年度終了後,省人民政府應當編制省本級決算草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編制的決算草案應當依據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所列科目編制,按照預算數、調整或者變更數以及實際執行數分別列出,變化較大的要作出說明。
省人民政府編制的決算草案,應當如實反映預算執行的結果,做到內容完整、數字真實。
第三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省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一個月前,提交決算草案,由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結合審計工作報告進行初步審查。
第三十五條 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決算草案的內容為:
(一)決算編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決算數與年初預算報告的變化情況;
(三)預算收支是否存在應調未調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變更;
(四)預算資金撥付和使用效益情況;
(五)上年結餘和結轉資金、當年預算超收和中央財政專項撥款的數額及使用情況;
(六)對預算執行中重點支出的保證情況;
(七)預算執行結果是否達到預算和有關決議的要求;
(八)對審計報告提出的問題糾正情況。
第三十六條 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對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時,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的負責人應當列席會議,聽取意見,並回答詢問。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可以要求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決算草案中有關重大問題的專門材料及所必需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七條 省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決算時,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向省人大常委會提交審查報告。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依照法定程序,就決算中的有關問題提出詢問或者質詢時,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必須給予答覆。
第三十八條 省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省本級決算時,應當聽取並審議省人民政府關於決算草案的報告、關於省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根據審議情況對批准決算草案作出決議。必要時,也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
第三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審計部門對省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出的問題,應當限時糾正,依法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報送省人大常委會。
第四十條 決算草案沒有獲得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的,省人民政府應當重新編制決算草案,再報省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
第四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上級財政部門批覆的決算表、上級審計機關下達的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抄送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編輯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變更預算、挪用預算資金、隱瞞預算收入的,省人民政府或者財政部門應當及時糾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編輯第四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預算外資金的監督管理。對暫不能納入預算的,應當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編制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和決算,報省人大常委會備案。
省人大常委會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預算外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
第四十四條 各市(州)的預算審查監督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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