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州奏均田狀

同州奏均田狀
作者:元稹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651

當州自於七縣田地數內,均配兩稅元額頃畝,便請分給諸色職田、州使田、官田與百姓,其草、粟、腳錢等,便請於萬戶上均率。又均攤左神策郃陽鎮軍田粟,及特放百姓稅麻,及除去斛鬥、錢、草零數等利宜。分析如後。

當州兩稅地。

右件地,並是貞元四年檢責,至今已是三十六年。其間人戶逃移,田地荒廢。又近河諸縣,每年河路吞侵,沙苑側近,日有沙礫填掩,百姓稅額已定,皆是虛額徵率。其間亦有豪富兼並,廣占阡陌,十分田地,才稅二三。致使窮獨逋亡,賦稅不辦,州縣轉破,實在於斯。臣自到州,便欲遣官檢量,又慮疲人煩擾。昨因農務稍暇,臣遂設法各令百姓自通手實狀,又令裏正、書手等傍為穩審,並不遣官吏擅到村鄉。百姓等皆知臣欲一例均平,所通田地,略無欺隱。臣便據所通,悉與除去逃戶荒地及河侵沙掩等地,其餘見定頃畝,然取兩稅元額地數,通計七縣沃瘠,一例作分抽稅。自此貧富強弱,一切均平,徵斂賦租,庶無逋欠。三二年外,此州實冀稍校完全。

當州京官及州縣官職田、公廨田、并州使官田、驛田等。

右,臣當州百姓田地,每畝隻稅粟九升五合,草四分,地頭榷酒錢共出二十一文已下。其諸色職田,每畝約稅粟三斗,草三束,腳錢一百二十文。若是京官上司職田,又須百姓變米雇車般送,比量正稅,近於四倍加徵。既緣差稅至重,州縣遂逐年抑配百姓租佃,或有隔越鄉村被配一畝、二畝之者,或有身居市井,亦令虛額出稅之者。其公廨田、官田、驛田等,所稅輕重,約與職田相似,亦是抑配百姓租佃,疲人患苦,無過於斯。伏準長慶元年七月赦文,「京兆府職田,令於萬戶上均配」,與臣當州事宜相類。臣今因重配原額稅地,便請盡將此色田地,一切給與百姓,任為永業,一依正稅粟、草及地頭榷酒錢數納稅。其餘所欠職田斛鬥、錢、草等,隻於夏稅地上每畝加一合,秋稅地上每畝各加六合,草一分。其餘腳錢,隻收地頭榷酒錢上分厘充數便足,百姓元不加配。其上司職田合變米送城者,比緣百姓自出車牛,及零碎舂碾,動逾春夏,送納不得到城。臣今便於當州近城縣納粟,官為變碾,取本色腳錢,州司和雇情願車牛搬載,差綱送納。計萬戶所加至少,使四倍之稅永除,上司職祿及時,公私俱受其利。

當州供左神策郃陽鎮軍田粟二千石。

右,自置軍鎮日,伏準敕令,取百姓蒿荒田地一百頃,給充軍田,並緣田地零碎,軍司佃用不得,遂令縣司每畝出粟二斗,其粟並是一縣百姓稅上加配。偏當重斂,事實不均。臣今已於七縣應稅地上,量事配率,自此亦冀均平。

當州朝邑等三縣代納夏陽、韓城兩縣率錢。

右,準元和十三年敕,緣夏陽、韓城兩縣殘破,量減逃戶率稅,每年攤配朝邑、澄城、郃陽三縣,代納錢六百七十九貫九百二十一文,斛鬥三千一百五十二碩一斗三升三合,草九千九束,零並不計。臣今因令百姓自通田地,落下兩縣蒿荒之外,並據見定頃畝一例徵率。自然兩縣已減元額稅地,請更不令三縣代納差科。

當州稅麻。

右,當州從前稅麻地七十五頃六十七畝四壟,每年計麻一萬一千八百七十四兩,充州司諸色公用。臣昨因均配地稅,尋檢三數十年兩稅文案,隻見逐年配率麻地,並不言兩稅數內為複數外。既無條敕可憑,臣今一切放免不稅。

當州所徵斛鬥、草及地頭等錢畸零分數。

右,從前所徵斛鬥升合之外,又有抄勺圭撮,錢、草即有分釐毫銖。案牘交加,不可勘算。人戶輸納,元無畸零,蹙數所成,盡是奸吏欺沒。臣今所徵斛鬥並請成合,草並請成分,錢並請成文。在百姓納數,元無所加;於官司簿書,永絕奸詐。其蹙數粟、麥、草等,便充填所欠職田等數。其錢當州每畝元稅二十文三分六厘,人戶元納二十一文整數,臣今隻收納二十一文,內分厘零數,將充職田腳錢,二千六百餘貫便足,更不分外攤徵。回奸吏隱欺之贓,除百姓重斂之困,如此處置,庶有利宜。

以前件謹具利宜如前。逐縣兩稅元額頃畝,並攤配職田分數,及蹙成文、分、合等錢、草、斛鬥數,謹具分析在前件,狀如前。伏以當州田地,鹹鹵瘠薄,兼帶山原。通計十畝,不敵京畿一二。加以檢責年深,貧富偏並,稅額已定,徵率轉難。臣昨所奏累年逋懸,其弊實由於此。臣今並已均融抽稅,又免配佃職田,閭裏之間,稍合蘇息。伏緣請配職田地充百姓永業,事須奉敕處分,然冀永有遵憑,伏望聖慈允臣所奏。謹錄奏聞,伏聽敕旨。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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