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大維尋釁滋事案 (2020) 蘇 1091 刑初 3 號刑事判決書

吳大維尋釁滋事案刑事判決書
(2020) 蘇 1091 刑初 3 號

揚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2020年7月8日
揚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
(2020) 蘇 1091 刑初 3 號

公訴機關揚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吳大維,男,1987 年 6 月 19 日出生於江蘇省揚州市,居民身份證號碼 [ … ], 漢族,大學本科文化,無業,住揚州市 [ … ],戶籍地揚州市 [ … ]。被告人吳大維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於 2019 年 9 月 11 日被揚州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於 2019 年 10 月 16 日經揚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揚州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揚州市看守所。

辯護人董亞偉,江蘇仁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孫騰,江蘇仁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揚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以揚開檢訴刑訴 [2020] 2 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大維犯尋釁滋事罪,於 2020 年 1 月 9 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揚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任貴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吳大維及辯護人董亞偉、孫騰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揚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9 年 2 月,被告人吳大維在手機上使用 VPN 翻牆軟件登錄境外社交平台 「Twitter」, 用 [ … ] 的手機號碼註冊 「Twitter」 賬號(賬號:@Rockyin5588, 暱稱:「深隱」)。自 2019 年 2 月 11 日至 9 月 6 日期間,被告人吳大維多次使用該賬號在 「Twitter」 上發布推文侮辱國家主要領導人,詆毀中國共產黨,並惡意發表代表揚州人民支持台灣獨立、支持香港暴亂等言論,其中侮辱國家主要領導人的推文 73 條,詆毀中國共產黨的推文 220 條,支持台灣獨立的推文 44 條,支持香港暴亂的推文 55 條,共計 392 條推文。

案發後,被告人吳大維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為證實上述事實,公訴人當庭訊問了被告人,舉證了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照片、身份情況、發破案經過、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接受證據材料清單、推特的言論內容、推特截圖、證人沈紅霞的證言、電子物證檢查筆錄、網絡在線提取筆錄、辨認筆錄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吳大維使用手機通過翻牆軟件登錄境外社交平台 Twitter, 註冊賬號後使用其賬戶多次發布辱罵國家主要領導人的言論,情節惡劣;在網絡上多次發表反對黨和國家制度、支持台獨、香港亂局等言論,在網絡空間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案發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綜上,建議對被告人吳大維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個月。

被告人吳大維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被告人吳大維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罪名無異議;2、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系初犯,請求對其從輕處罰並建議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

2019 年 2 月,被告人吳大維在手機上使用 VPN 翻牆軟件登錄境外社交平台 「Twitter」, 用 [ … ] 的手機號碼註冊 「Twitter」 賬號(賬號:@Rockyin5588, 暱稱:「深隱」)。自 2019 年 2 月 11 日至 9 月 6 日期間,被告人吳大維多次使用該賬號在 「Twitter」 上發布推文侮辱國家主要領導人,詆毀中國共產黨,並惡意發表支持台灣獨立、支持香港暴亂等言論,其中侮辱國家主要領導人的推文 73 條,詆毀中國共產黨的推文 220 條,支持台灣獨立的推文 44 條,支持香港暴亂的推文 55 條,共計 392 條,在網絡上引發了大量網民的圍觀並引發了不同陣營網民之間的對罵。

案發後,被告人吳大維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公安機關於 2019 年 9 月 10 日從被告人吳大維處扣押了黑色華為牌手機一部。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並經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一、書證

1. 被告人照片、身份情況,證實:被告人吳大維的基本身份情況;

2. 發破案經過,證實:2019 年 9 月 10 日,被告人吳大維接到公安機關電話通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情況。

3. 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接受證據材料清單,證實:2019 年 9 月 10 日,從被告人吳大維處扣押了黑色華為手機一部。

4. 被告人吳大維推特的言論內容、推特截圖,證實:吳大維推特內容涉及反對共產黨言論 220 條,涉及辱罵國家主要領導人的言論 73 條,涉及支持台獨等言論 44 條,涉及支持香港亂局等言論 55 條。

二、證人沈紅霞的證言,證實:其是揚州市開發區興城東路漢庭優佳酒店前台服務員,2019 年 9 月 10 日中午 12 點,吳大維讓其幫忙保管一部華為手機。

三、被告人吳大維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9 年 2 月份(具體時間記不清了),其在 [ … ] 使用自己的華為手機,利用 VPN 翻牆軟件,註冊了境外聊天軟件推特,其推特名稱叫:@rockyin5588, 暱稱:深隱。大概是從 2019 年 2 月中旬,其開始發布反對中國共產黨和辱罵國家領導人的言論。其推特上面發布的這些推文,有的是自己發布的,有的是轉發的別人的推文,有的是其回復別人的評論,全部加起來有 1,612 條,主要涉及侮辱國家主要領導人,詆毀中國共產黨,支持台灣獨立、支持香港暴亂等言論。

四、電子物證檢查筆錄,證實:2019 年 9 月 15 日,揚州市公安局電子物證檢驗鑑定中心作出揚公(網)檢字 [2019] 第 203 號電子物證檢查筆錄,對被告人吳大維持有的華為手機提取通訊錄 46 條、QQ 賬號相關電子數據、微信賬號相關電子數據、Telegram 賬號相關電子數據、Twitter 賬號相關電子數據,證實其推特暱稱為「深隱」。

五、網絡在線提取筆錄,證實:2019 年 9 月 3 日,揚州市公安局網絡安全保衛支隊對被告人吳大維截止 2019 年 9 月 3 日 17 時 Twitter 賬號所有推文及回復的推文進行提取,共計截圖 548 條,提取推文(包含回復的推文)共計 491 條;2019 年 9 月 17 日,揚州市公安局網絡安全保衛支隊對被告人吳大維 2019 年 9 月 3 日至 9 月 17 日 Twitter 賬號所有推文及回復的推文進行提取,共計截圖 8 條,提取推文(包含回復的推文)共計 18 條。

六、辨認筆錄,證實:證人沈紅霞辨認將手機交其保管的人系被告人吳大維。

七、司法鑑定意見,證實:被告人即被鑑定人明確惡劣心境的診斷,通過翻牆軟件註冊推特後,受他人影響,出現辱罵國家領導人等行為,事後能夠清楚性質、後果,並認識到原因是自己輕信他人,被媒體洗腦,其作案與不良情緒並無關聯性,辨認與控制能力存在,故判定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

上述證據均經庭審舉證、質證,證據來源合法、證明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大維使用手機通過翻牆軟件登錄境外社交平台 Twitter, 註冊賬號後使用其賬戶多次發布辱罵國家主要領導人的言論,情節惡劣;在網絡上多次發表反對黨和國家制度、支持台獨、香港亂局等言論,在網絡空間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吳大維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吳大維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吳大維犯尋釁滋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正確,提請對被告人吳大維從輕、從寬處罰的理由成立,本院應予支持。對於被告人吳大維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吳大維具有自首情節,認罪認罰,請求對其從輕處罰並建議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吳大維雖具有自首情節,認罪認罰,但其在網絡上多次發表反對黨和國家制度、支持台獨、香港亂局等言論,多次發布辱罵國家主要領導人的言論,情節惡劣,不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故對辯護人建議對被告人吳大維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四)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條,《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吳大維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9 年 9 月 11 日起至 2020 年 9 月 10 日止)

二、對扣押於公安機關的被告人吳大維作案工具華為牌黑色手機一部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件經核對與原件無異
審 判 長 張長雲
人民陪審員 葉玉宏
人民陪審員 高曉艷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書 記 員 史文庭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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