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某某不服海鹽縣公安局拒絕出警、拒絕履行查處法定職責案行政複議決定書 嘉公行復字〔2018〕26號

吳某某不服海鹽縣公安局拒絕出警、拒絕履行查處法定職責案行政複議決定書
嘉公行復字[2018]26號
2019年2月22日
發布機關:嘉興市公安局

申請人吳某某。

被申請人海鹽縣公安局。

申請人吳某某以被申請人海鹽縣公安局接警後拒絕出警、拒絕履行查處法定職責向本局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本局經書面通知補正後於2018年12月26日依法受理,同時告知申請人複議期間依法享有的權利。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交了行政複議答覆及相關證據、依據。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複議稱: 其在海鹽縣武原街道城北村吳*場*號建設房屋一幢,並有合法房產手續。2017年底,因地方政府徵收,申請人的土地和房屋被納入用地範圍。但房屋拆遷嚴重違反法律規定、拆遷補償極不公平,因此申請人未與地方政府簽訂徵收補償協議。2018年10月18日7點半左右,申請人在杭州醫院住院,接到鄰居電話稱地方政府正在申請人家強拆,申請人小女兒吳某靜於7點50分左右撥打110報警稱地方政府要強拆申請人家房屋,要求制止非法強拆,警察稱這是政府行為,無權干涉,沒有出警。最終申請人房屋被夷為平地,財物損失嚴重。申請人認為公安機關負有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的法定職責。本案中,被申請人接警後卻未履行其法定職責,以致申請人房屋被非法暴力強拆,致使申請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為維護合法權益,申請人依據《行政複議法》等規定提起行政複議,請求複議機關依法確認被申請人接到報警拒絕出警、拒絕查處政府非法暴力拆遷的行政不作為行為違法。

被申請人答覆稱:一、答覆人已履行法定職責,當場向申請人作了答覆。2018年10月18日,海鹽縣相關政府部門對海鹽縣武原街道城北村未交出土地戶實施統一拆除。2018年10月18日上午7時47分許,答覆人接到電話18958*****7(申請人女兒吳*靜的電話)報警稱其位於武原街道城北村*組的房子正被政府強拆。接警員接到報警後,仔細了解了報警內容,發現報警人所稱房屋處於政府當日拆遷範圍內,便當場口頭告知政府拆遷一事系政府行為,不屬於公安管轄範圍,告知其可以向政府相關部門反映情況。二、申請人認同其房屋被拆是政府行為。申請人對政府實施拆除的方式方法、暴力程度、法定程序等方面有不同看法,但申請人主觀上認同拆除其所有房屋的主體是政府,並認為政府的行為屬於行政強拆行為。三、答覆人不具備對行政行為進行調查的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未授予公安機關調查行政行為的權力,答覆人不具備對行政行為進行審查的職權。四、答覆人答覆的內容正確合理。申請人所有的房屋被拆除一事,系海鹽縣政府部門的行政行為,不在答覆人管轄範圍內。接警員當場答覆報警人可以找縣政府相關部門或負責人反映情況,答覆的內容正確合理。綜上,請求複議機關依法駁回申請人的複議申請。

經審理查明:2018年10月18日,海鹽縣政府相關部門組織人員對海鹽縣武原街道城*村未交出土地戶實施統一拆除。10月18日上午7時47分許,申請人之女吳*靜(18958******7)撥打海鹽縣公安局110接報警台電話報警稱其還未與政府達成協議,但位於海鹽縣武原街道城北村*組的房屋正被政府強拆,姐姐吳某英被政府人員強行拖走,要求公安機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因報警事項系政府拆遷行為,接警員接警並向報警人核實報警內容後,告知報警人政府拆遷行為不屬公安機關管轄,若對該政府拆除行為有異議的,可以向相關政府部門反映。

以上事實有接警錄音,《房屋拆遷公告》,海鹽縣國土資源局《責令限期交出土地告知書》(鹽土資限告字[2018]年第35號),海鹽縣國土資源局《責令限期交出土地決定書》(鹽土資限決字[2018]年第35號),情況說明等予以證實。

本局認為:公安部《110接處警工作規則》第十四條規定「110報警服務台受理報警的範圍:(一)刑事案件;(二)治安案(事)件;(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或者社會治安秩序的群體性事件;(四)自然災害、治安災害事故;(五)其他需要公安機關處置的與違法犯罪有關的報警」、第三十二條規定「對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以外的非緊急求助,110報警服務台接警工作人員應當告知求助人向所求助事項的主管部門或者單位求助,並視情予以必要的解釋」。本案中,被申請人接到報警後,發現報警涉及事項系政府對其徵收土地範圍內房屋的拆除,其屬於行政行為,報警人對該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有爭議,可以通過法定途徑尋求救濟,不屬於公安機關管轄,遂告知報警人向相關政府部門反映,符合上述規定。公安機關具有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人身、財產權利的職責,但並不具有對其他行政機關行政行為合法性進行調查處理的職權,申請人明知其房屋被政府拆除,仍提出被申請人對地方政府拆除行為未出警、未履行查處職責的複議理由,沒有法律依據,本局不予採納。據此,對申請人提出確認被申請人接到報警拒絕出警、拒絕查處政府非法暴力拆遷行為違法的複議請求,本局不予支持。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局決定:

駁回申請人的行政複議申請。

申請人如不服本複議決定,可在收到本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19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