吾我篇(藏暉室讀書筆記之二)
吾我篇(藏暉室讀書筆記之二) 作者:胡適 |
吾既論古人用爾汝二字之區別,每思繼論吾我二字之用法。後以事多,匆匆未果。一夜,讀章太炎先生《檢論》中之「正名雜義」,見其引《莊子》「今者吾喪我」一語,而謂之為同訓互舉,心竊疑之;因檢《論語》中用吾我兩字之句凡百十餘條;旁及他書,得數百條;參伍比較,乃知古人用此兩字分別甚嚴。而太炎先生所謂同訓互舉者,非也。吾國文字最不忌疊用一字,有時反以疊字為工;故同訓互舉之例極少。「吾喪我」之非同訓互舉,可以下舉諸例比較得之。
(例)今者吾喪我。(《莊子》)
太宰知我乎?吾少也賤,故多能鄙事。(《論語》)
夫召我者,而豈徒哉?如有用我者,吾其為東周乎?(《論語》)
善為我辭焉!如有復我者,則吾必在汶上矣。((論語》)
伐我,吾求救於蔡而伐之。(《左傳》莊十年)
觀此諸例,可知吾我二字之有文法的區別,而非同訓互舉之例也。
馬建忠曰:
吾字,案古籍中,用於主次偏次者其常;至外動後之賓次,惟弗辭(否定辭)之句,則間用焉,以其先乎動詞也。若介詞後賓次,用者僅矣。
(例)吾甚慚於孟子!(主次)
何以利吾國?(偏次)
楚弱於晉,晉不吾疾也。(弗辭外動之賓次)
夫子嘗與吾言於楚。(《左傳》成十六年)(介字後之賓次。同一句法,《孟子》則用我字:「昔者,夫子嘗與我言於宋。」)
又曰:
我予二字,凡次皆用焉。
(例)我對曰:無違!予既烹而食之矣。(主次)
於我心有戚戚焉!於予心猶以為速。(偏次)
願夫子明以教我!爾何曾比予於是?(外動後之賓次)
尹公之他學射於我。天生德於予。(介字後之賓次)
藏暉曰:馬氏之言近是矣,而考之未精也。馬氏取材於《論語》、《孟子》、《左傳》,而不知孔子、孟子相去二百餘歲之間,此兩字之用法已有寬嚴之別,已經幾許變化矣。今以予所研究古人用此二字之法之結果,作為通則曰:
第一,吾字用於主次。
(例)吾從周。吾語汝!(單數)
吾二人者,皆不欲也。(眾教)
第二,吾字用於偏次,猶今言「我的」或「我們的」也,位於名詞之前,以示其所屬。單數為常,複數為變。
(例)吾日三省吾身。(上吾主次,下吾偏次。)
吾道一以貫之。昔者吾友。
以上為單數(我的),其常也。
猶吾大夫崔子也。
以上為眾數(我們的),非常例也。(參看下文第七條)
第三,吾字用於偏次,位於代詞「所」字之前。(參看上篇論所字一節)
(例)如不可求,從吾所好。(《論語》)
異乎吾所聞。(《論語》)
(附考)按馬氏《文通》以所字之前之名詞或代名詞為主次。此由所字為其後動詞之止詞,故謂其前之名詞與代名詞為主次耳。予前此亦從此說,今始知其誤也。蓋所字為「關係代詞」,凡所字之皆為「名詞之讀」,其用與名詞同,故其前代名本當為主次者皆成偏次。前篇所論爾字及本篇所論吾字,皆其明例。若以「人稱代名」(英文所謂第三身是也)證之,則更明顯矣。凡所字之前之「人稱代名」不用主次之「彼」,亦不用賓次之「之」,而用偏次之「其」。例如:「視其所以」,「日知其所無」。其者,今之「他的」也。此可見所字之前之吾爾兩字,亦必為偏次也。
第四,吾字不可用於賓次。其用於賓次者,非由錯寫,必系後人之變法,而非古文之用法矣。
(例外)居則曰:不吾知也。毋吾以也!雖不吾以。(《論語》)
此三吾字疑皆當作我,蓋傳寫之誤也。《詩經》有「不我以」,「不我與」,「不我以歸」,「不我活兮」,「不我信兮」諸句;《論語•憲問》篇亦有「莫我知也夫」之語。——此可見雖在弗辭之賓次,古人亦不用「吾」而當用「我」也(參觀上文所引馬氏語)。馬氏所引《左傳》「昔者夫子嘗與吾言於楚」一例,可依《孟子》「昔者夫子嘗與我言於宋」之例正之。
第五,我字用於賓次,為外動詞之止詞。
(例)夫召我者,而豈徒哉?如有用我者,吾其為東周乎?如有復我者,則吾必在汶上矣。
以上為單數之我。
伐我,吾求救於蔡而伐之。(《左傳》莊十年)
夫何使我(指百姓)至於此極也?(《孟子》)
以上為眾數之我。(我們)
第六,我字用於賓次,為介詞之司詞。
(例)孟補問孝於我。(《論語》)
善為我辭焉。(《論語》)
第七,我字用於偏次之時,其所指者,複數為常,單數為變。
(例一)複數偏次之我。(我們的)
我師敗績。葬我君莊公。(《左傳》)
(例二)單數偏次之我。(我的)
反而求之,不得吾心。夫子言之,於我心有戚戚焉!(《孟子》)
單數偏次本當用吾。此處一節之中,上用「吾心」,下用「我心」。若下我字不誤,則必系故用我字以示注重此字之意。
第八,我字有時亦用於主次,以示故為區別或故為鄭重之辭。
(例)人皆有兄弟,我獨無!
爾愛其羊,我愛其禮。
我則異於是。我則不暇。
以上諸例,皆以我字自別於他人。以其着意言之,故用高音之我以代平音之吾。
此外《論語》中有兩處用我字,不可以此例解之,疑系涉上下文而誤者也。
(例一)孟孫問孝於我,我(似當作吾)對曰:無違!
(例二)吾有知乎哉?無知也。有鄙夫問於我,空空如也。我(疑當作吾)叩其兩端而竭焉。
以上所說通則八條,當作《論語》時,其區別猶甚嚴,其後漸可通融。至孟子、莊子之時,此諸例已失其不可侵犯之效能。然有一條,終未破壞,則吾字不當用於賓次是也。故莊子猶有「吾喪我」之言。秦漢以下,則並此區別而亦亡之矣。無成文文法之害,可勝嘆哉!
(原載1917年3月《留美學生季報》春季第1號,又載1918年2月19日至21日《北京大學日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