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陳和叔(並序)
嘉祐末,和叔以集賢校理判登聞鼓院,同知太常禮院。
宅皮場街。
有園數畝,中置二墩磚袤丈,北戶臨溝,略彳勺通街,旁作小屋,毀輜車為蓋。
某以直集賢院為三司度支判官,以知制誥糾察在京刑獄,同管句三班院,間度彳勺,飯車蓋下,隨所有無,坐臥磚上,笑語常至夜。
如此三歲,而和叔遭太夫人憂,未幾某亦喪親以去,時永昭陵尚未復土也。
後與和叔皆蒙今上拔用,數會議語,皆憂傷之餘,責厚事叢,無復故情。
元豐元年,某食觀使祿,居鐘山南,和叔經略廣東,道舊悵然。
某作詩以敘其事。
毀車為屋僅容身,三歲相要薄主人。
晝寓墩磚常至夜,冬沿溝彳勺復尋春。
南陔不洎公歸裏,蒼墓垂成我喪親。
後會縱多無此樂,山林投老一傷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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