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兵將殺妖取城所得財物盡繳歸天朝聖庫詔

命兵將殺妖取城所得財物盡繳歸天朝聖庫詔
作者:洪秀全 太平天國
1851年

又八月初七日時在永安

天王詔令:各軍各營衆兵將,各宜爲公莫爲私,總要一條草,對緊天父天兄及朕也。繼自今,其令衆兵將,凡一切殺妖取城,所得金寶、綢帛、寶物等項,不得私藏,盡繳歸天朝聖庫,逆者議罪。欽此。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超過100年,並且於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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