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宣言 (汪精衛)

和平宣言 (汪精衛)
作者:汪精衛
中華民國29年(1940年)3月12日

宣言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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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兩國無論從何方面着想,均宜攜手協力進行,共謀兩國前途的發展』;『中日兩國當爲亞洲民族獨立運動的原動力。』此爲手創中華民國孫先生之言,同胞同志,皆當共喩,不幸中日兩國關係,歷年以來,未獲調整,終至戰禍勃發,擾攘連年。前歲十一月三日,日本近衞內閣發表聲明,謂『日本所望於中國者,在能分擔東亞新秩序建設之任務。』並於廣播中申述其意志,謂『日本之眞正希望不在中國之滅亡,而在中國之興隆,不在征服中國而在與中國協力。』並謂『日本認識中國之民族的熱情,承認中國之完成其爲獨立國家,實有必要。』復於十二月二十二日發表聲明,列舉所望於中國者爲善隣友好,共同防共,經濟提攜,並謂日本非但尊重中國之主權,且不吝進而考慮交還租界,廢除中國完成其獨立所必須之治外法權。日本政府有此聲明以後,中國方面瞭然知抗戰之不必繼續,和平之必當恢復,尤瞭然知中日兩國不僅當求消弭目前之戰禍,且進而根本除去過去糾紛之原因,重新確立將來之親善關係,於是和平運動漸次普及於全國。去年八月中國國民黨第六次全國代表大會宣言中,鄭重宣佈自今以後,易抗戰建國之口號爲和平建國,並鄭重宣佈以反共爲和平建國之必要工作。且鑒於個人獨裁之誤國,憲政實施之不容再緩。復鄭重宣佈,務於最短期間,結束訓政,開始憲政,使第五次全國代表大會所議決者,得見之實行。數月以來,與日本朝野,披瀝誠意,根據善隣友好,共同防共,經濟提攜之原則,使之爲具體的實現,務期兩方交受其益。復與國內各已成政權,各已成政黨暨賢智之士,悉心討論收拾時局之辦法,以一致之決意,爲共同之努力,由是有中央政治會議之組織,中央政府亦將緣是產生。自今以後,舉國人民皆在此統一而有力之中央政府領導之下,對外調整邦交,對內實施憲政,掃除歷年之紛爭與戰禍,而實現和平與幸福之新天地矣。關於對內實施憲政,吾人已訂立適合時勢之政綱與政策,務於最短期間完成此使命。關於對外調整邦交,吾人所釐訂之各種具體方案,全部公開,固有所待,惟吾人敢負責爲國民保證此等方案決不軼出近衞聲明範圍之外,且決不與其原則有所牴觸,於中國之獨立生存無所危害,於第三國在中國之正當權益,不惟無所傷損,且可因中國之和平恢復而得所保障,遂其發達。且中國恢復和平之後,除與日本爲經濟提攜外,並當依據建國方略之實業計劃,容納各國之技術與資本,以求完成中國之建設,致東亞之繁榮,是則和平運動非惟中日之利,亦世界各國之利也。抑有爲國人言者,吾人之和平運動,當從切近方面與遠大方面同時探討。事變以來北平故都南京新都相繼失守,天津上海靑島三特別市綏遠察哈爾河北山東山西河南江蘇安徽浙江江西湖北廣東廣西十三省會以次淪陷,將士死者數百萬,人民直接間接死於亂亡者數千萬,此眞宇宙之奇變,神州之浩劫,明亡以來未有之禍也。抗戰至今,兩年有半,所失據點,未聞有一處恢復,徒使孑遺之人民,日卽於淪胥,國民政府及中國國民黨同人負咎深重,雖粉身碎骨,不足以對國家對人民。苟危亡尤有可救,則挺身任過,與日本停戰言和,接受可以忍受之條件,以保存尙未耗盡之國力,收拾敗殘,重謀興復,實爲國民政府及中國國民黨同人應有之責任。誠不可把持權勢,脅迫民意,日日以抗戰到 底,最後勝利自欺欺人,使國土愈蹙,國力愈耗,終至於不可救藥也。此就切近方面言之也。至於遠大方面:則此次之和平運動,不徒欲消弭目前之戰爭而已,必深求戰爭之原因,解除過去之癥結,重新建立將來之正鵠,使中日兩國得向於共存共榮之大道而攜手前進,中日兩國爲東亞之柱石,兩國相安,則東亞和平得所保障,而世界和平亦於以奠定其基礎。是故就切近方面言之,則救國家民族於將亡,吾人不可不忍辱負重,以從事和平運動,就遠大方面言之,則致中國及東亞於復興,吾人尤當積極努力以從事於和平運動。兆銘服務國民政府,爲中國國民黨之一人,過去心力交瘁,對於不幸之戰事未能防止,及戰事發生以後,又未能挽囘,撫躬省疚,日夕不遑,去年以來,竭其忠誠,向重慶同人致其呼籲,乃未蒙聽納,惟兆銘默察今日全國人民皆希望和平,了無疑義,所懷疑者,特和平之能否實現而已。用是不揣固陋,集合國民政府及中國國民黨同人,並聯合各已成立政權已成政黨暨賢智之士,同心協力,以擔負和平運動之責任,務使全國人民所希望之和平能一一實現。茲因中央政治會議組織詢謀僉同,成立有期,爰以和平運動之眞意及和平方案之要旨,昭吿海內:自此以後,中央政府必以實心實力謀和平方案之實現以底和平運動於成功,所望全國同胞,咸喩此旨,同心同德,荷此艱鉅,並望重慶方面拋棄成見,立卽停戰,共謀和平方案之實現,更能普遍而迅速。救亡復興,實基於此。血誠耿耿,惟共鑒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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