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哈爾濱市城市規劃條例》第七十七條使用問題的解釋

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哈爾濱市城市規劃條例》第七十七條使用問題的解釋
制定機關: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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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哈爾濱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7年6月2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7年6月22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對《哈爾濱市城鄉規劃條例》

第七十七條適用問題的解釋

(2017年4月17日哈爾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17年6月22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准)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向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2012年1月1日《哈爾濱市城鄉規劃條例》實施後,有關建設項目辦理規劃行政許可新舊法規適用問題需要進行立法解釋。

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經審議,對《哈爾濱市城鄉規劃條例》第七十七條解釋如下:

2012年1月1日前,已經按照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准的規劃條件進行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或者徵收的項目;已經取得國有土地出讓手續或者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項目,在辦理後續規劃行政許可時,可適用《哈爾濱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中有關日照間距的規定。

現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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