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摩托車管理規定

哈爾濱市摩托車管理規定
制定機關: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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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哈爾濱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20年9月2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1年1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哈爾濱市摩托車管理規定

(2020年6月30日哈爾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0年8月21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加強摩托車管理,保障生命財產安全,維護道路交通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市區內摩托車的銷售、登記、通行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中的摩托車包括普通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

第三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公安交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

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等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摩托車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市對摩托車實行登記管理,並對市區黑A牌照實施總量控制。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摩托車總量控制辦法,對二輪摩托車和三輪摩托車登記數量實行分類配額管理,並明確摩托車具體登記數量、配額比例、動態調整方案和登記申請方式。

第五條 未經公安交管部門登記的摩托車,禁止在道路上行駛。

駕駛摩托車應當持有準許駕駛該類型機動車駕駛證。

第六條 下列區域及路段除市區號牌中的黑A牌照以及警用、搶險等公務用途摩托車外,其他號牌摩托車禁止通行:

(一)市區四環路圍合區域(不含四環),哈爾濱新區的平房片區和利民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區域;

(二)市公安交管部門劃定並向社會公布的其他區域或者路段。

第七條 快遞等企業使用的載運貨物三輪摩托車應當符合國家機動車強制標準並進行機動車登記。

有關快遞等企業使用的三輪摩托車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另行制定。

第八條 禁止銷售未列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摩托車。

禁止利用摩托車從事客運經營活動。

禁止拼裝、非法改裝的摩托車上路行駛。

第九條 違反本規定,利用摩托車從事客運經營活動的,由公安交管部門負責道路檢查,並將現場檢查材料移交交通運輸管理部門。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處以五千元罰款。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通過投訴、舉報等其他途徑發現利用摩托車從事客運經營活動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十條 違反本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由公安交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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