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制定機關:唐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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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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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0年8月26日唐山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0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

為確保到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做好地方性法規清理工作的意見和河北省人大常委會的統一部署,經對我市現行地方性法規進行清理,唐山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決定:

一、對下列法規中明顯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的規定作出修改

1、刪除《唐山市地方公路條例》第二十七條。

2、刪除《唐山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中的「農業稅附加和農林特產稅附加資金使用」。

3、刪除《唐山市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二、對下列法規中有廢止行政許可事項的內容作出相應的文字修改

4、刪除《唐山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和第二十三條中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

5、關於《唐山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

(1)刪除第七條中的「城市供水、」和「資質證書、」;同時刪除第三十六條第一項。

(2)刪除第二十九條第五項;同時刪除第三十七條第七項中的「、第五項」。

6、刪除《唐山市鄉村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中的「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簽發臨時用地許可證,」。

7、刪除《唐山市文物保護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中的「省內其他市、縣展覽,必須經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到省外、」。

三、對下列法規中行政事業性收費被取消的規定作出修改

8、將《唐山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中的「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修改為「污水處理費」。

9、刪除《唐山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刪除第三十三條第六項中的「第一、三款」。

四、對下列法規中與上位法規定不一致的規定作出修改

(一)依據憲法修正案有關徵收、徵用的規定作出修改

10、刪除《唐山市地方公路條例》第十六條中的「、徵用」。

11、將《唐山市水利工程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中的「徵用」修改為「徵收」。

12、將《唐山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中「徵用」修改為「徵收、徵用」。

(二)對下列法規按照行政複議法的規定將申請行政複議期限統一修改為「六十日」

13、《唐山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14、《唐山市鄉村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15、《唐山市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三)對與上位法不一致的內容作出修改

16、將《唐山市畜禽屠宰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中的「衛生許可證」修改為「食品生產許可」,將「動物防疫合格證」修改為「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17、將《唐山市漢語言文字應用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七項中的「經省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認可」修改為「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

18、刪除《唐山市文物保護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19、將《唐山市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中的「依照《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修改為「依法」。

五、對下列法規因引用的法律、法規名稱變更或者廢止作出相應修改

(一)將下列法規中引用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治安管理處罰法」

20、《唐山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21、《唐山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十項。

22、《唐山市漢語言文字應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23、《唐山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24、《唐山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

25、《唐山市陡河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

26、《清東陵保護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27、《唐山市地名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28、《唐山市獻血用血條例》第三十四條。

29、《唐山市農藥經營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二)對下列法規中引用法律、法規的名稱變更或者廢止的規定作出修改

30、將《唐山市畜禽屠宰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中的「由衛生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的規定執行」修改為「由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執行」。

31、將《唐山市漢語言文字應用管理辦法》第一條修改為:「為了推廣普通話和推行規範漢字,實現漢語言文字規範化、標準化,發揮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語言文字法》和《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語言文字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32、刪除《唐山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中「的建立依照《唐山市村經濟合作社條例》的規定執行,並」。

33、將《唐山市文物保護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中的「《行政複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六、對下列法規因機構改革職能調整的內容作出相應修改

34、關於《唐山市畜禽屠宰管理條例》

(1)將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市、縣(市)區農牧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畜禽屠宰及畜禽產品的檢疫和有關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2)將第七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一款中的「畜牧」修改為「農牧」。

(3)將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中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修改為「動物衛生監督機構」。

35、將《唐山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款中的「農業」修改為「農牧」;刪除第二款中的「、畜牧水產」。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關於《唐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廢止<唐山市村經濟合作社條例>等三部

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和《唐山市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

法規的決定》的說明

—— 2010年9月27日在河北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

第十九次會議上

唐山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韓金哲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唐山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做關於《唐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唐山市村經濟合作社條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和《唐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的說明。

一、關於兩個決定的形成過程

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關於做好地方性法規清理工作的意見》要求和河北省人大常委會的統一部署,我市將法規清理工作作為2010年立法工作的重點,從今年1月下旬至8月下旬,對現行38部地方性法規(其中單行地方性法規36部,關於法規問題的決定2部)進行了集中而全面認真的清理。通過清理準備、動員部署、部門梳理自查、法制辦審核、市人大相關委員會覆審、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整理、市法規清理工作領導小組會議研究形成法規分類處理意見、常委會審議分類處理意見、對照省人大常委會的「兩個決定」組織法規清理回頭看、常委會審議通過法規清理的有關決定等十個步驟的工作,我市地方性法規清理工作已基本完成。

6月29日,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20次會議審議了《唐山市地方性法規清理工作領導小組關於我市地方性法規清理的階段性工作報告》,並原則同意對清理的法規採取保留、廢止、「打包」修改、列入立法計劃修改等四種方式進行分類處理。7月份,按照市法規清理工作領導小組的安排,市政府於7月29日審議通過了《唐山市畜禽屠宰管理條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規修正案(草案);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起草了關於廢止有關法規的決定(草案)。

8月3日,在全省三市六縣法規清理工作匯報暨調度會議召開後,市法規清理工作領導小組及時組織進行法規清理回頭看工作,根據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省本級地方性法規清理的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法規的兩個決定,我市法制辦及各有關部門經過對照檢查又提出了補充修改意見。8月6日,市法規清理工作領導小組召開第3次會議,對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提出的法規清理分類處理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討論,形成了目前的分類處理意見。在列入此次清理範圍的38部地方性法規中,建議保留繼續實施的法規14部,建議廢止的法規3部,建議採用「打包」方式進行修改的法規19部(其中有8部法規因為上位法名稱改變只對個別詞語作了一處改動),建議列入立法計劃修改的法規 2部。

根據清理結果,由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擬訂了《關於廢止<唐山市村經濟合作社條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草案)》和《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草案)》,提交主任會議審定。這兩個決定草案經8月18日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33次主任會議研究同意,提交8月25日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審議,已於8月26日表決通過。

二、關於廢止《唐山市村經濟合作社條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在清理過程中發現,有的法規主要內容與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或明顯不一致;有的法規屬於創製性立法,在國家和省出台相關法律、法規後,該法規已經完成歷史使命;有的法規所依據的上位法已廢止,根據我市實際已無修改必要。據此,決定對下列3部法規予以廢止:

1、《唐山市村經濟合作社條例》

該條例1994年制定,1997年修正,屬創製性立法。該條例主要規定村經濟合作社社員、組織機構、資產、經營管理、財務和分配等內容。16年來,隨着我市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該條例涉及的許多內容已不復存在,其部分規定與後來出台的國家有關法律、地方性法規的規定不盡一致,且實際應用較少,據此應當予以廢止。

2、《唐山市集貿市場管理條例》

該條例1995年制定,1997年6月修正。該條例規範的執法主體、商品市場監督體制、經營者資格、上市商品、稅費的監管等內容明顯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許多內容與國家後來出台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存在較多不一致,且其依據的主要上位法《河北省商品市場監督管理條例》在本次省法規清理過程中已經被廢止,據此應當予以廢止。

3、《唐山市獎勵和保護公民見義勇為條例》

該條例1997年制定,屬創製性立法。2005年1月1日,《河北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正式實施,省條例規定的內容比較全面、具體、容易操作。而我市條例的執法主體與省條例的規定不一致,且條例規範的內容已被覆蓋,在實際工作中完全可以按照省條例的規定執行,據此應當予以廢止。

三、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在列入清理範圍的地方性法規中,有的規定已明顯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實際已不再適用;有的規定因行政許可或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取消而失效;有的規定由於上位法的制定或者修改,致使與上位法的相關規定明顯不一致;有的規定由於引用的法律、法規名稱變更或者廢止,致使與上位法或者不同法規中的相關規定不銜接。據此,決定對下列法規採取「打包」方式集中修改,共涉及19部法規、改動49個條款:

(一)對下列明顯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的規定進行修改,共涉及3部法規:

1、《唐山市地方公路條例》有關養路費使用規定的修改

該條例2004年制定。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稅費改革的有關意見和規定,國家通過稅費改革,將附加費改為車船稅,取消了公路養路費徵收。條例第二十七條對養路費如何返還使用作了規定,已經不具有操作性,應當予以刪除。

2、《唐山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有關「農業稅附加」等規定的修改

該條例2003年制定。由於國家取消了「農業稅」和「農林特產稅」,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中的「農業稅附加和農林特產稅附加資金使用」已經不具有操作性,應當刪除相關內容。

3、《唐山市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有關收取檢驗費用規定的修改

該條例1996年制定。條例第十二條有關產品質量檢驗收費的規定,與2009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五條不得向被檢查人收取檢驗費的規定不盡一致,應當予以刪除。

(二)按照清理工作要求,對下列法規中存有廢止行政許可事項的內容作出相應的文字修改,共涉及4部法規:

1、《唐山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關於「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由公安部門辦理審批」、「超限車輛、履帶車輛通過城市橋涵由公安部門批准」兩項許可規定,應當刪除第十五條和第二十三條中「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表述。

2、《唐山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關於「城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門核發供水企業資質證書」、「自建設施供水管網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接審批」兩項許可規定,應當刪除第七條中的「城市供水、」和「資質證書、」的表述,刪除第二十九條第五項;同時刪除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和第三十七條第七項中的相應法律責任規定。

3、《唐山市鄉村規劃建設管理條例》關於「在鄉村規劃範圍內臨時用地須經建設部門批准」的許可規定,應當刪除第十五條中關於「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簽發臨時用地許可證,」的表述。

4、《唐山市文物保護管理辦法》關於「本市文物省內、省外展覽審批」的許可規定,應當刪除第十九條中關於「省內其他市、縣展覽,必須經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到省外、」的表述。

(三)對下列法規中行政事業性收費已被取消的規定作出修改

國家為推進行政事業性收費改革,促進依法行政,切實減輕企業和社會負擔,對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進行了全面清理。我省也根據國家相關政策,結合我省實際,取消和停止了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我市清理共涉及2部法規,分別是:

1、《唐山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關於「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規定的修改

該條例1997年制定。根據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城市污水處理費收費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污水處理費」屬於保留收費項目,而「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已經逐步被取消。據此,應當將第二十五條中的「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修改為「污水處理費」。

2、《唐山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有關「綠化補償費」和「臨時占用費」規定的修改

該條例2000年制定。在本次法規清理過程中,《河北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取消了「綠化用地補償費」和「綠地臨時占用費」,據此,應當刪除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相關規定,以及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六項的相關法律責任規定。

(四)對下列法規中與上位法規定不一致的規定作出修改,共涉及10部法規:

1、依據憲法修正案有關徵收、徵用的規定作出的修改

2004年憲法修正案將第十條第三款修改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或者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區分了「徵收」和「徵用」兩種不同情形。據此應當對《唐山市地方公路條例》第十六條、《唐山市水利工程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唐山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有關「徵收」、「徵用」的規定做出相應修改。

2、關於法規中申請行政複議期限的修改

199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此前我市制定的3部法規中,因依據當時的國務院《行政複議條例》,而使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期限與現行《行政複議法》的規定不一致。據此,應當將上述法規中申請行政複議期限,按照《行政複議法》的規定由「十五日」修改為「六十日」。

3、對與上位法不一致的內容作出的修改,共涉及4部法規:

(1)《唐山市畜禽屠宰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中有關證件規定的修改

該條例2007年制定。根據200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將「衛生許可證」修改為「食品生產許可」;根據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條規定,將「動物防疫合格證」修改為「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2)《唐山市漢語言文字應用管理辦法》有關批准權限規定的修改

該條例1997年制定。條例第十二條第七項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語言文字法》第十七條第六項規定不一致,應當作相應修改。

(3)《唐山市文物保護管理辦法》有關文物市場規定的修改

該條例1996年制定。根據200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文物市場已經不存在,據此應當刪除第十六條。

(4)《唐山市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有關引用規定的修改

該條例1996年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09年修正後,原《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六條關於行政複議規定的內容已經不存在。據此應當將第二十一條中的「依照《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修改為「依法」。

(五)對下列法規因引用的法律、法規名稱變更或者廢止作出相應修改,共涉及13部法規:

1、關於引用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修改

2005年出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同時廢止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之前我市制定的10部法規中引用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據此,應當將這些法規中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治安管理處罰法」。

2、關於引用法律、法規的名稱變更或者廢止的規定作出的修改,共涉及4部法規:

(1)《唐山市畜禽屠宰管理條例》,2009年6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同時廢止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據此應當對第十四條第二款作相應修改。

(2)《唐山市漢語言文字應用管理辦法》,200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實施,2007年《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語言文字法>辦法》出台,同時廢止了《河北省漢語言文字應用管理條例》,據此應當對第一條作相應修改。

(3)《唐山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中引用的「《唐山市村經濟合作社條例》」決定廢止,為保持法規之間的協調統一,應當對第十六條作相應修改。

(4)《唐山市文物保護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中引用的「《行政複議條例》」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取代,據此應當作相應修改。

此外,由於機構改革職能調整等原因,對《唐山市畜禽屠宰管理條例》和《唐山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作了相應修改。

需要說明的是,此次清理提出的對上述法規所作的修改,主要是解決與上位法明顯不一致、不協調以及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明顯不適應的問題,對有關方面提出的其他一些修改意見,有的屬於對內容的較大修改和完善,有的是上位法正在修訂過程中,將列入常委會立法計劃或者規劃進行修改。

以上說明和兩個決定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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