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檔案工作管理辦法

唐山市檔案工作管理辦法
制定機關:唐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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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唐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唐山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1998年11月18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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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檔案工作管理辦法

(1998年8月20日唐山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經1998年11月6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於1998年11月18日公布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檔案工作,有效地保護和利用檔案,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河北省檔案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凡涉及檔案工作的,均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檔案,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政治、軍事、經濟、科學、技術、教育、文化、宗教等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數字、符號、圖表、聲像等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檔案事業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證檔案工作機構、人員、經費的落實,逐步完善各級各類檔案館現代化基礎設施建設。

第五條 市、縣(市、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備專(兼)職檔案工作人員負責管理本機關的檔案,並對所屬單位和行政村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第六條 應當立卷歸檔的文件材料,由文件材料形成部門收集立卷,按規定向本單位檔案工作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移交,實行集中統一管理,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歸檔或者將其據為己有。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有關單位應當及時向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提供信息:

(一)行政區劃的變動;

(二)市、縣(市,區)直屬單位的設立、變更或者撤銷;

(三)列入市、縣(市、區)的重點建設項目、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改造項目;

(四)轄區內舉辦或者承辦的重大活動;

(五)其他應當提供信息的情況。

第八條 市、縣(市、區)的重點建設項目、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改造項目,在竣工驗收、成果鑑定時,應當由專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對應當歸檔的文件材料組織驗收,驗收不合格的須在規定期限內按要求收集、補充、整理完畢。

前款規定的項目屬於檔案館收集範圍的,在竣工驗收、成果鑑定時,應當有相關檔案館人員參加。

各單位的建設工程、科學技術研究、技術改造和重要設備開箱等項目驗收、鑑定時,應當有本單位主管檔案工作的人員參加。

第九條 各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移交檔案:

(一)列入市綜合檔案館收集範圍的,自檔案形成之日起滿十年,向市綜合檔案館移交;

(二)列入縣(市、區)綜合檔案館收集範圍的,自檔案形成之日起滿五年,向縣(市、區)綜合檔案館移交;

(三)列入專門檔案館收集範圍的,自項目鑑定結束之日起一年內,向專門檔案館移交;

需要提前或者推遲移交檔案的,應當經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第十條 各單位在向綜合檔案館移交檔案時,應當同時移交檢索工具以及本單位的編研材料、報刊等資料。

第十一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國有控股企業形成的檔案歸國家所有。

非國家所有組織的檔案歸該組織所有,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民在非職務活動中形成的檔案或者通過繼承、受贈等合法方式獲得的檔案歸個人所有。

第十二條 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以及與香港、澳門、台灣合資、合作企業,自協議(合同)生效後形成的全部檔案,在協議(合同)終止後,應當由本市合資、合作的企業保存。外方和香港、澳門、台灣方需要利用檔案的,保存檔案單位可以提供檔案複製件。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產權變動時,其檔案處置應當在其主管部門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下進行。在資產清理結束之前,原單位應當保管好全部檔案資料及其目錄,不得分散、丟失,並在資產清理結束時,按規定做好移交工作。

第十四條 集體所有和個人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因檔案所有者保管條件惡劣,可能導致損毀的,經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由綜合檔案館代為保存。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出賣或者轉讓國家所有的檔案。

非國家所有,但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檔案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及其複製件,檔案所有者向境內綜合檔案館和專門檔案館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出賣的,必須經市、縣(市、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嚴禁倒賣牟利,嚴禁賣給或者贈送給外國人。

第十六條 單位或者個人對檔案界定及進館範圍有異議的,依照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決定執行。

第十七條 各級各類檔案館應當積極開展檔案利用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開放檔案,分期分批公布開放檔案的目錄,並提供檢索工具。

專門檔案館、縣(市、區)綜合檔案館和單位檔案機構,應當定期向市綜合檔案館報送檔案資料目錄。

第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可以利用已開放的檔案。

境外組織和個人利用開放檔案,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和檔案館同意。

利用綜合檔案館、專門檔案館未開放檔案和其他單位檔案機構保管的檔案,按照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向檔案館移交、捐贈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優先和免費利用相應的檔案。

第二十條 單位和個人利用重要、珍貴檔案的,檔案館應當以複製件代替原件。

由檔案館法人代表簽名或者蓋章的檔案複製件同檔案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利用檔案時,不得圈劃、塗改、描摹、偽造、損毀、丟失和擅自複製。

第二十二條 向社會公布檔案,應當遵守國家保密規定,不得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其他公民的利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公布不屬於自己所有的檔案

第二十三條 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對中方原有檔案的利用,由雙方在協議(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向國家捐贈珍貴檔案的;

(二)檔案收集、整理、編研和業務指導成績顯著的;

(三)在檔案科學研究方面做出貢獻的;

(四)檔案的保護和現代化管理成績顯著的;

(五)開發利用檔案信息資源取得重大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

(六)同違反檔案法律、法規的行為做鬥爭表現突出的;

(七)在其他方面對檔案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一)檔案館拒絕接收應當予以接收檔案的;

(二)對單位檔案沒有實行統一管理,未按時立卷歸檔,檔案管理混亂的;

(三)不按規定向檔案館移交檔案的;

(四)不按規定開放檔案的;

(五)聘用無資質證書人員從事檔案中介服務的。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單位可以並處一千元至五萬元罰款;對個人可以並處五百元至一千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依法處置所出賣或者贈送的檔案;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檔案行政管理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檔案損失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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