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岐山反革命案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唐岐山反革命案 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79)法刑字第50號
本作品收錄於《歷史的審判

被告唐岐山:男,五十歲,漢族,河南省許昌市人。一九四九年參加鐵路工作,在鄭州鐵路機務北段當司爐,副司機,司機。一九五六年九月入黨,一九五八年任工程師、司機長。一九六九年至一九七三年先後任鄭州鐵路局機務北段黨委第一書記,鄭州鐵路局黨委書記、省委常委、鄭州市委書記等職。因反革命罪於1978年5月6日將其逮捕。

被告唐岐山反革命一案,經本院審理查明,犯有下列罪行:

一、被告唐岐山長期以來,竭力追隨林彪、「四人幫」反革命集團,在文化大革命中,打着「造反」的旗號,陰謀篡黨奪權,顛覆無產階級專政。一九七三年被告唐岐山利用竊取的職權,大搞「雙突」,把幫派人物塞進各級領導班子,篡奪了鄭州鐵路系統部分領導權。一九七四年「批林批孔」一開始,被告就兜售遲群、謝靜宜的「 五正」的反動旨意。以「右傾復辟勢力」、「黑茶館」、「老保、走資派」等莫須有的罪名,對三百餘名站段以上領導幹部進行誣陷迫害。並於一九七四年三月支持周口軍分區的個別鬧派頭頭,向軍區鬧事,還狂妄地點了十四名軍隊高級幹部的名,妄圖搞亂軍隊,毀我長城。一九七六年三月中央召開十二省(市)打招呼會議期間,叛徒江青當面封官許願,讓被告到省委去工作。因此,被告返鄭後更加猖狂地向黨進攻,對鄭州幾個鬧派頭頭說:「現在還要發動,溫度還不夠,總的方針是亂」,並支持鄭州市搞百輛汽車大遊行,衝擊公安機關,靜坐示威,為反革命分子張永和翻案等。當時開封、新鄭等地鬧派頭頭也雲集鄭州向被告領取旨意,被告對他們大肆鼓吹與黨委對着幹,使河南政治形勢混亂,經濟遭到嚴重破壞。

被告唐岐山於一九七四年還插手湖北、西安等地區,對湖北幫派頭目夏邦銀、謝望春等人進行煽動,讓他們設法鑽進省委班子,給他們出謀劃策說:「要達到以上目的,必須把老傢伙(指老幹部)搞的昏頭昏腦」。還對西安鐵路局鬧派頭頭全聚凡等人說:「不是應當鬧,不鬧是不行的」。妄圖把湖北、西安等地也搞亂,以便亂中奪權。

被告唐岐山積極仿效王洪文搞第二武裝,妄圖把民兵作為篡黨奪權顛覆無產階級專政的工具。在被告策劃下,一九七四年抽調民兵三千餘人置於其幫派分子直接指揮。一九七六年九月初得知毛主席病危後,被告唐岐山立即組織五百民兵,配備了槍支子彈等武器,為篡黨奪權作了武裝準備。

二、被告唐岐山積極參與鄭州北站停車事件:一九五七年五月二十六日北京的幫派頭子韓愛晶等人製造了鄭州北站停車事件。被告支持說:「大家不要怕,停車有理」。「四人幫」橫行時,被告於一九七六年多次對其同夥煽動停工停產說:「他們咋叫生產上去,我還可以叫他咋下來」。「你們不要光圍着火車頭瞎轉瞎跑」,以煽動鐵路工人停工停產,在被告的煽動下,鄭州鐵路局幾度癱瘓,使京廣、隴海兩大幹線嚴重堵塞,破壞了鐵路運輸和國家經濟建設。

三、被告唐岐山一九六九年和一九七六年多次誹謗、誣陷老一輩無產階級革命家是「老右」、「買辦資產階級,盡搞些喪權賣國的事」等等。1976年還殘酷迫害悼念周總理的幹部和群眾,致死一人、致殘一人。

四、被告唐岐山道德敗壞,以招工、調動工作等手段,姦污婦女五人,接受賄賂各種物資價值五千餘元。

上述案情,業經本院審理查明屬實。

被告唐岐山思想反動,誹謗老一輩無產階級革命家。殘酷迫害幹部、群眾,反黨亂軍,拉幫結派,製造混亂,大肆進行篡黨奪權活動,破壞鐵路運輸,使國民經濟遭到嚴重損失,並利用職權姦污婦女,接受賄賂,罪惡極為嚴重,民憤很大,故依法判處唐岐山無期徒刑。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接到判決書之次日起,十日內向本院寫出上訴書兩份,上訴於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1979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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