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崖土司城址保護管理辦法

唐崖土司城址保護管理辦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65號
制定機關:湖北省人民政府
有效期:2013年10月11日至今

《唐崖土司城址保護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9月30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長 王國生
2013年10月11日


唐崖土司城址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咸豐縣唐崖土司城址文物保護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唐崖土司城址保護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唐崖土司城址保護區從事文物保護、農業生產、旅遊開發、經營服務、參觀遊覽等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本辦法。

唐崖土司城址保護區是指國務院核定公布的唐崖土司城址本體及其所依託的自然環境,分為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第三條 唐崖土司城址及其所屬文物屬於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有,不得作為企業資產經營。

在唐崖土司城址保護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文物,應當及時報告咸豐縣文物主管部門,不得哄搶、私分、損毀和藏匿。

第四條 唐崖土司城址保護工作遵循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堅持與區域環境保護、生態建設相結合的原則,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唐崖土司城址保護工作。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文化、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旅遊等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指導和監督唐崖土司城址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唐崖土司城址保護工作的領導,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唐崖土司城址保護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 咸豐縣人民政府負責唐崖土司城址的保護工作,並根據唐崖土司城址保護管理需要,依法設立專門保護管理機構。

咸豐縣人民政府文化、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旅遊以及公安、工商行政、農業、林業、水行政、民族宗教事務等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履行所承擔的保護管理職責。

唐崖土司城址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做好唐崖土司城址保護管理工作。

唐崖土司城址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村民的文物保護宣傳教育,履行文物保護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做好文物保護管理工作。

第八條 唐崖土司城址保護管理工作經費列入咸豐縣人民政府財政預算,並隨着經濟和社會的發展逐步增加。

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財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唐崖土司城址保護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給予支持。

第九條 咸豐縣人民政府應當在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科學編制唐崖土司城址保護管理規劃,正確處理經濟和社會發展、人民群眾生產生活改善與文物保護的關係,並將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唐崖土司城址保護管理規劃涉及申報世界文化遺產的遺產區和緩衝區,應當與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管理標準和要求相銜接。

第十條 經依法批准的唐崖土司城址保護管理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程序審批。

第十一條 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唐崖土司城址保護管理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糾正和處理。

第十二條 咸豐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確保保護區內文物本體的安全和歷史風貌、自然環境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協調性。

第十三條 唐崖土司城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應當依法設置保護標誌、界樁和說明標牌。

唐崖土司城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設置專門的文物保護記錄檔案室,並根據保護工作需要不斷完善相關資料。

第十四條 唐崖土司城址保護區內現存占壓文物本體、影響歷史風貌、自然環境的合法建築物、構築物,咸豐縣人民政府應當堅持文物有效保護與保障群眾生產生活相結合的原則,按照統一規劃,實行遷移。

第十五條 唐崖土司城址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刻劃、塗污或者損壞文物及其保護設施;

(二)移動、破壞保護標誌、界樁和說明標牌;

(三)破壞地形地貌、植被的活動;

(四)違反規定傾倒垃圾,排放污水;

(五)其他影響文物本體及周邊環境的活動。

第十六條 參與實施唐崖土司城址考古發掘、文物修繕等工程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

第十七條 唐崖土司城址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活動。因特殊情況確需進行的,必須經省人民政府批准,並確保文物安全。

在唐崖土司城址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建設污損文物本體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以確保唐崖土司城址及其環境的安全、完整和民族特色。

第十八條 唐崖土司城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利用文物遺存及其研究成果,加強唐崖土司城址文物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周邊公民的文物保護意識。

第十九條 唐崖土司城址保護區內旅遊配套服務項目和經營網點的設置,應當符合唐崖土司城址保護管理規劃,經營機構和人員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條 因製作出版物、音像製品以及其他各種需要在唐崖土司城址保護區內進行文物拍攝,開展複製和拓印等活動的,應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由相關部門給予警告,並處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唐崖土司城址保護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職責,造成文物損壞、丟失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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