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商丘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制定機關:商丘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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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商丘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商丘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11月13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12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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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19年8月29日商丘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019年9月27日河南省第十

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基本規範

第三章 保障與促進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1.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規範、引導和促進公民文明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建設美好商丘,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德要求,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四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在黨委統一領導下,堅持倡導、鼓勵、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構建政府主導、部門推進、社會共建、全民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 市、縣(市、區)和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負責規劃、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組織開展宣傳、表彰以及其他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積極組織社區(村)和轄區單位開展文明共建,構建和諧社會關係。

第七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和公民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公職人員、公眾人物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二章 基本規範

第八條 公民應當弘揚社會正能量,爭做助人為樂、誠實守信、見義勇為、敬業奉獻、孝老愛親的「商丘好人」。

第九條 公民在公共場所應當遵守下列規範:

(一)崇尚生態文明,愛護生態環境,減少對大氣、水、土壤的污染和自然資源的浪費;

(二)愛護公共設施,保持環境衛生;

(三)着裝整潔得體,言行舉止文明;

(四)文明如廁,保持公廁衛生;

(五)在購物、就醫、買票、乘車、入場時,遵守秩序,不得隨意插隊;

(六)不得爭吵謾罵、大聲喧譁;

(七)不得踐踏草坪、攀折花草樹木;

(八)不得隨意排放污水、亂扔垃圾;

(九)不得亂塗、亂畫;

(十)不得隨地吐痰、便溺;

(十一)不得擅自在道路、廣場、公園等從事經營活動;

(十二)不得酗酒滋事;

(十三)不得在禁止吸煙的場所和區域吸煙;

(十四)其他應當遵守的文明行為。

第十條 在公共場所進行健身、歌舞、宣傳、慶典以及營銷等活動,應當符合環境噪聲管理有關規定,合理使用場地以及設施設備,避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

第十一條 在圖書館、紀念館、博物館、影劇院等場館內應當遵守秩序,保持安靜,避免干擾他人。

第十二條 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等場所內瞻仰、祭奠、參觀,應當遵守相關制度和禮儀規範,自覺維護莊嚴肅穆的氛圍。

第十三條 觀看體育比賽、文藝演出等活動,應當尊重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演職員等,服從現場管理,遵守場館秩序。

第十四條 公民應當遵守公共秩序,愛護環境和設施,不得亂搭亂建,不得私拉亂扯,不得高空拋物。

自覺減少生活垃圾產生,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鄰里之間團結和睦、相互尊重、相互幫助,共創文明樓院。

第十五條 飼養犬只應當遵守下列規範:

(一)不得在居民生活區飼養列入禁養名錄的犬只;

(二)辦理犬只登記,注射疫苗;

(三)攜帶犬只出戶由成年人用束犬鏈牽領;

(四)攜帶犬只乘坐電梯或者上下樓梯,主動避讓他人;

(五)不得攜帶除導盲犬、扶助犬等特種犬之外的犬只進入學校、博物館、商場等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避免犬只噪音擾民,及時清理犬只在公共區域排泄的糞便。

飼養其他寵物,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管理好所養寵物,保持環境衛生,避免干擾他人生活。

第十六條 駕駛機動車輛應當遵守下列規範:

(一)不得強行超車,不得隨意變道、掉頭、亂鳴笛;

(二)通過人行橫道或者路口禮讓行人;

(三)擁堵、緩行路段互相禮讓,按順序通行;

(四)主動讓行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車、校車;

(五)夜間會車時,主動關閉遠光燈;

(六)不得從車窗內向外拋擲物品;

(七)通過積水路段,減速慢行,防止積水濺污他人;

(八)停車入位,有序停放。

公交汽車、出租汽車、長(短)途客運汽車駕駛員應當保持車輛乾淨整潔,使用文明用語,不得拒載、搶道。

第十七條 駕駛非機動車輛應當遵守下列規範:

(一)按照交通信號指示通行;

(二)按照規定車道行駛,注意避讓行人和其他車輛,不得在機動車道和人行道行駛;

(三)不得逆向行駛;

(四)不得在限行的區域、路段以及時間內行駛;

(五)在停止線以外等待交通信號指示;

(六)在規定地點有序停放車輛,在未設停放點的區域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

第十八條 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不得翻越交通護欄、綠化隔離帶;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指示通行。

禁止在車行道內兜售、發送物品或者乞討。

第十九條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應當依次排隊,先下後上,主動為老、弱、病、殘、孕和懷抱嬰幼兒的乘客讓座;不得妨礙駕駛員安全駕駛;不得搶占座位或者強迫他人讓座;不得躺臥或者將隨身物品放置於座位上妨礙他人乘坐。

使用共享交通工具及相關設施,應當愛護車輛及設施,使用後按照規定有序停放。

第二十條 公民應當文明旅遊,自覺遵守下列規範:

(一)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尊重英雄人物和歷史文化名人;

(二)愛護文物古蹟、風景名勝、旅遊設施;

(三)服從景區、景點工作人員引導和管理;

(四)文明旅遊應當遵守的其他規範。

第二十一條 公民應當文明用餐,適度消費,合理點餐,避免浪費,鼓勵餐後帶走剩餘食物。

第二十二條 公民應當文明就醫,尊重醫務人員,配合診療,不得侮辱、威脅醫務人員,不得在醫療場所聚眾鬧事。

醫務人員應當文明行醫,尊重患者,恪守醫德。

第二十三條 公民應當文明上網,遵守互聯網傳播秩序,理性表達,傳播正能量,自覺抵制網絡謠言和不良信息。

第二十四條 商品經營者和服務提供者應當誠實守信,公平競爭,文明服務。

第二十五條 公民在家庭中應當傳承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尊老愛幼,和睦相處,自覺承擔家庭責任,弘揚良好家風,建設文明家庭。

第二十六條 辦理婚喪嫁娶事宜應當遵守文明公約,移風易俗,文明節儉,不鋪張浪費,不相互攀比。

祭掃活動應當採取文明、綠色環保的方式。

第二十七條 倡導和鼓勵以下行為:

(一)參與志願服務活動;

(二)開展關愛空巢老人、留守兒童、殘疾人和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三)參與賑災、扶貧、濟困、助學、醫療救助等慈善和公益捐助活動;

(四)參加無償獻血,自願捐獻造血幹細胞、人體器官及遺體;

(五)開展科學普及和先進文化傳播活動;

(六)其他崇德向善、熱心公益、奉獻社會的行為。

第三章 保障與促進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和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負責以下工作:

(一)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文明單位評審和年度目標責任考核;

(二)總結推廣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先進經驗;

(三)組織創作文學藝術作品,宣傳文明行為規範,傳播文明行為先進事跡;

(四)評選表彰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先進典型;

(五)依法制定對獲得文明榮譽稱號的單位和個人的獎勵措施;

(六)其他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二十九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推進文明校園建設,開展文明素質教育,提升學生和教師的文明素養。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道路交通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引導文明出行。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加強從業者職業道德教育,提高文明服務水平。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教育引導,推進文明祭掃,規範殯儀服務。

城市管理、衛生健康、文化廣電和旅遊、市場監督管理、商務等部門,應當制定行業文明服務規範,結合自身業務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督促指導有關單位開展具有行業特色的文明行為促進活動。

第三十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應當在其工作場所、營業場所或者服務區域設置文明行為規範宣傳欄,積極引導文明行為,宣傳文明先進典型,採取有效措施制止不文明行為。

第三十一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媒體、移動端媒體和戶外廣告設施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刊登、播出公益廣告,開辦文明行為宣傳欄目、專題節目,褒揚和宣傳文明行為,曝光和批評不文明行為。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和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不文明行為的方式。

單位和個人可以舉報、投訴不文明行為,對有關部門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受理舉報、投訴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和答覆,並為舉報、投訴人保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高空拋物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二)在禁止吸煙的場所和區域吸煙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隨地吐痰、便溺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在居民生活區飼養禁養名錄的犬只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沒收犬只,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三項規定,攜帶犬只出戶未用束犬鏈牽領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沒收犬只。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違反第六項規定,未及時清理犬只在公共區域排泄的糞便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駕駛機動車輛通過人行橫道或者路口未禮讓行人的,處二百元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駕駛機動車輛通過積水路段未減速慢行,濺污他人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駕駛非機動車輛未按照交通信號指示通行的,處五十元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駕駛非機動車輛等待交通信號指示時,越過停止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十元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行人未按照交通信號指示通行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罰款;翻越交通護欄、綠化隔離帶或者在車行道內兜售、發送物品的,處五十元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受到罰款處罰的行為人,自願向行政執法部門申請參加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的社會服務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罰款。

第三十八條 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確履行職責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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