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部、供銷合作總社、總後勤部關於加強邊境地區商品供應工作的意見
商業部、供銷合作總社、總後勤部請轉發 《關於加強邊境地區商品供應工作的意見》的函 [75]商日聯字第6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部、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 1975年7月25日 |
文件 |
《關於加強邊境地區商品供應工作的意見》,一九七三年在一次會議上討論過,最近又做了一些修改。現函送你們,請結合本省、自治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措施,轉發所屬有關單位執行。
在有關省、自治區黨委的直接領導下,建國以來,邊境地區的商業工作有了很大發展。但還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商品供應有的不夠充分,有些少數民族特需商品的數量和質量,還不能適應少數民族群眾的需要。商品運輸也不夠暢通,工業品不能及時調進,農牧土特產品不能及時調出。這些,都給邊境軍民的生產和生活帶來一定的困難。
為了進一步做好邊境地區商品供應工作,提出以下幾點意見:
一、認真貫徹執行「發展經濟,保障供給」的財經工作總方針,促進邊境地區生產的發展。
根據邊境地區的自然條件和生產特點。積極做好農牧業生產資料和獸醫藥品器械的供應工作。配合農林部門,幫助社隊推廣先進生產工具,改進耕作方法,調劑優良種籽,搞好畜種與耕畜的培育、改良、繁殖、調劑和牲畜疫病的防治工作。同時搞好農牧工具和生活用具的維修。
按照統一規劃,在促進糧食和畜牧業生產的同時,積極發展經濟作物、經濟林木、山貨、藥材和各種土特產品,開展採集、編織、狩獵、家畜家禽飼養等多種經營和社員的正當家庭副業。除某些少數民族和某些個別家庭因為宗教習慣不願養豬的以外,應當支持社隊和社員群眾發展養豬事業。
大力支援工業部門、手工業部門發展地方工業,逐步改變民族用品的生產布局,切實安排好邊境地區的民族特需商品的生產。凡屬生產、生活必需的用品,要有計劃地組織生產和供應;某些由於風俗習慣而需要的用品,要根據群眾的要求,因地制宜地加以安排;某些不利於生產、有損於人民身心健康的東西,要做好宣傳解釋工作,不再組織生產和供應,但不能採取粗暴的辦法簡單從事;某些用品,由於少數民族使用習慣已經改變而由新品種代替的,只要群眾感到滿意,就不能再改回去。要協同有關部門,積極幫助公社、農牧場、生產建設兵團建立糧油加工廠,逐步實現糧油加工機械化或半機械化。
二、正確執行黨的購銷政策,努力做好農牧土特產品收購工作。
對於國家和群眾都需要的主要農牧產品,要根據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兼顧的原則,規定適當的購留比例和合理的收購任務,妥善安排社隊的生產和社員群眾的生活。糧食要徵購,但任務不能過重,徵購不能過頭。邊境農業地區的口糧標準,不得低於本省、自治區的中心地區。皮毛要積極收購,要把牧民必需的部分給他們留下來。對於一般農牧土特產品,凡是市場供應和出口需要的,應當積極收購起來;一時銷路不廣的產品,要幫助社隊有計劃地安排生產,積極打開銷路,充分利用資源,增加社隊和社員收入。
收購農牧土特產品,要嚴格執行價格政策和國家牌價,堅持按質論價,優質優價,不能壓級壓價和提級提價。某些商品的價格需要調整時,應當按照物價管理權限的規定,報請領導機關批准,不能自行變動。國家規定的獎售政策,要認真執行,不能隨意取消、縮小或擴大。邊遠地區收購農牧土特產品補貼運費的辦法,要認真落實。
三、努力做好邊境地區日用品供應工作,逐步改善人民生活。
對於邊境地區各族人民的物資供應,要比其他地區充分一點。屬於商業部、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管理的商品,目前供應偏緊而又為當地群眾所必需的少數品種,在分配時,要考慮邊境地區特殊需要,除了按一般標準供應外,每年應單獨劃出一定的數量,加以照顧。屬於地方管理的三類商品,根據傳統的產銷關係,由商業部、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組織地區之間的協作交流。當前在邊境地區供應不足的某些商品,在當地生產未上去以前,要組織上海、廣州、天津等幾個主要產區,增加生產,迅速做到保證供應。
生產少數民族特需商品的原材料,應根據國務院國發〔1973〕171號文件精神,納入省、市、自治區物資供應計劃,優先安排。地方安排確實有困難的某些原材料,如金、銀、銅、錫、鋅、棉紗、人造絲、生絲、木材及包裝物料等,報請中央有關部門研究安排。原來生產民族用品的廠社,已經停產轉產的,要儘快恢復生產。
積極做好中藥材、藥品和醫療器械供應工作。配合衛生部門,開展合作醫療,改善衛生條件,提高各族人民的健康水平。
邊防部隊和邊境會晤站的商品供應,應納入省、自治區供應計劃,優先安排,具體辦法由商業部同總後勤部另行商定。
四、對民族貿易企業繼續實行「三項照顧」的辦法。
為了促進邊境地區的經濟發展,原來對邊遠山區、邊遠牧區民族貿易企業的自有資金、利潤留成、價格補貼三項照顧辦法,應當按照規定繼續執行。由於實行價格補貼所造成的政策性虧損,列入企業財務計劃,利潤留成應按原規定交由民貿企業使用,其他單位不得抽調或挪用。
五、認真解決邊境地區的商品運輸問題。
要堅持兩條腿走路的方針,一方面商請交通運輸部門優先安排調運,一方面積極組織民間運輸力量,開展短途運輸。邊境地區的商業部門也需要直接掌握一定數量的運輸工具,專門用於商品運輸。
六、健全邊境地區商業網點。
邊境地區商業網點的設置,應本着有利於黨委領導、有利於生產和方便群眾、有利於合理組織商品流通的原則,因地制宜,不必強求一律。邊境少數民族聚居縣,最好是設立一攬子民族貿易公司,同縣商業局一套人員兩塊牌子。有些人口比較稠密、購銷業務比較大的縣,根據需要,也可以分設必要的專業公司。縣以下的主要集鎮或商品集散地,要設立相應的購銷網點。生產大隊主要是設立代購代銷店或分銷店。對地廣人稀、山高路遠、交通不便的地區,要大力開展流動貿易,又購又銷,方便群眾。
各級民族貿易機構,都要認真培養少數民族幹部,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
七、改善經營管理,提高服務質量。
商業部門要切實執行勤儉辦企業的方針,加強經濟核算,降低費用,厲行節約,增加積累。要根據邊境地區的戰備情況和交通條件,保持必要的商品庫存。對庫存物資要注意輪換,加強安全保管,防止敵人破壞,防止失火失盜和霉爛變質。邊境地區必需的商業倉庫,應在安排基建計劃時適當給以解決。
商業幹部和職工,要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各族人民服務的思想,認真執行黨的政策,執行三大紀律八項注意,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虛心聽取群眾的意見,努力改善服務態度,提高服務質量。
要加強紀律性,照顧分配給邊境居民的商品,要如數供應給群眾,反對商品「走後門」、搞特殊化等不正之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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