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勞動人事部關於放手發動、組織集體經濟單位和個體戶經營茶館、茶攤的通知

商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
勞動人事部關於放手發動、組織集體經濟單位
和個體戶經營茶館、茶攤的通知

商茶聯字〔1984〕第11號
1984年8月1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勞動人事部
文件

  最近,中央領導同志在商業部關於擴大茶葉銷售問題的一份報告上批示:「群眾飲茶點,要放手讓個體經營,不要國家去經營,否則你們又背不起。政策一明確,事情可能辦得快。」開設小茶館和茶攤賣茶水,是解決群眾喝茶難的重要途徑之一,也是擴大勞動就業的一個方面。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領導同志的批示精神,放手發動、組織集體和個體戶經營茶館和茶攤。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商業(供銷)、工商行政管理、勞動人事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門要密切協作,把發動、組織集體經濟單位和個體戶經營茶館、茶攤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特別是茶葉主營公司、飲食服務公司、勞動服務公司要指定專人抓這項工作,作出規劃和部署。

  二、在地方政府統一領導下,發動和組織集體經濟單位和個體戶經營茶館、茶攤,在集鎮、車站、碼頭、街頭等公共場所的適當地段,擺攤設點。市容、城建部門要熱情支持。公園、旅遊點,由當地人民政府在組織園林部門搞好茶水供應的同時,應根據需要和可能,積極地、有計劃地組織集體經濟單位和個體戶設置茶水供應點。要注意保護園容環境,做到既方便群眾,又不妨礙遊覽。攤點的設置要服從公園、旅遊點的規劃和管理。對現有的茶館、茶座,要積極鼓勵他們改善服務態度,提高服務質量,擴大經營範圍。

  三、經營茶館、茶攤,本小利薄,勞動時間長,又很辛苦。國營商業、供銷社要多方給予扶持,對他們要保證貨源供應,降低批發起點,進行技術指導,使經營者得到一定的經濟利益。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業主管部門應當允許經營茶館、茶攤的集體單位和個體戶兼營糕點、香煙、糖果、瓜子等小食品;經營糕點、香煙和小食品的單位,也可以兼營茶水。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核定「生產經營範圍」時要放寬。

  五、在保證茶水質量和講究衛生的前提下,實行按質論價,價格不要管得太死。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