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部、財政部關於調整省間糧油調撥經營費及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
商業部、財政部關於調整省間糧油調撥經營費及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 商財聯字〔85〕第52號 1985年11月2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部、財政部 |
文件 |
現行糧食部門內部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糧油調撥(以下簡稱省間調撥)經營費標準,糧食是一九六五年核定的,油脂是一九七一年核定的。多年來,費用開支發生了較大的變化,而調撥經營費長期未作調整,使產地調出糧油發生虧損。為了解決多調多賠的問題,根據國務院國發〔1985〕131號文件精神,決定將省間糧油調撥經營費標準適當調高。現將調整調撥經營費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各地糧食企業商品流通費用增長情況,重新核定省間計劃內的糧食調撥經營費標準。
為了適當照顧城鎮供應的需要,鼓勵產地糧食部門多調出一些糙米和大豆,在核定每百斤糧食調撥經營費標準的基礎上,糙米按成品糧計算另增加五角,大豆按原糧計算另增加一元。
二、省間計劃內的食用植物油、油料調撥經營費,由現行按原統購價的8%調整為12%,青海、新疆兩省、區調整為15%。
三、國家計劃內的進出口糧油,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為了使接收進口糧食所負擔的口岸中轉費與國內糧食調撥經營費標準基本一致,各進口糧轉運站轉運所在省、市和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接收的進口糧食,改按調整後的國內小麥主產區調撥經營費平均數計算,一律按每噸四十七元計收。
(二)屬於國家計劃內供應出口糧油作價辦法中規定的經營費標準,按調整後的省間糧油調撥經營費標準執行。
(三)計劃外的地方出口糧油,其價格和費用、損耗負擔等,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主管部門與外貿部門協商確定。
四、省間調撥議價糧油的作價辦法,以及調撥計劃外平價糧油品種互換的費用、損耗負擔等,均由調出、調入雙方協商確定。
五、為了貫徹合理運輸,省間糧油調撥必須在調撥雙方省境以外改換運輸工具而不能辦理聯運,需要中轉調撥時,對轉運站的地點和中轉費標準(含調出各省最後發貨地到轉運站的運雜費),由調出方的省級糧食主管部門報商業部批准後執行。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糧食部門內部糧油調撥經營費標準,應當根據有利於調出和中轉的原則進行調整。具體辦法由各省級糧食主管部門與財政廳(局)商定。
七、調高糧油調撥經營費標準,是糧食部門內部在費用負擔上的調整,不涉及糧油的購銷價格問題。各地糧食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糧油購銷價格,不得自行變動。
八、糧油調撥經營費標準調高所影響的糧食企業經營盈虧,納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糧食企業虧損補貼預算,並相應調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財政包幹基數。
九、調整後的省間糧油調撥經營費標準,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執行。現行省間糧油調撥作價辦法和結算辦法、供應出口糧油作價辦法、接收進口糧油作價辦法等有關規定,除與本通知有牴觸的應按上述規定執行外,其餘仍按現行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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