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部、輕工業部關於由生產單位解決散裝白酒酒度的通知
商業部、輕工業部關於由生產單位解決散裝白酒酒度的通知 商副聯字〔87〕第8號 1987年10月3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部、輕工業部 |
五十年代,我國在對酒類產銷實行專賣管理時規定,由國營酒類批發部門負責對酒廠生產的酒度高低不一的散裝白酒進行加漿調度,把酒度調整為適合當地消費者需要的度數方可出售。這種做法一直延續至今,在保證市場上銷售的散裝白酒的酒度和衛生,維護消費者利益,以及節省運力,節約資金等方面都起到了積極作用。
近幾年來,隨着我國經濟的改革、放開、搞活,酒類市場也發生了很大變化。為了適應新的情況,有必要對散裝白酒加漿調度工作做出新的規定。為此特通知如下:
1.今後散裝白酒的加漿調度工作原則上由生產單位進行,各地要根據當地群眾對散裝白酒的消費習慣,規定酒廠生產散裝白酒的酒度和質量標準。就是說,市場需要什麼度數的酒,工廠就生產什麼度數的酒;工廠出什麼酒,商業就賣什麼酒。為了保證市場出售散裝白酒的酒度,酒廠可考慮因揮發降低酒度給流通環節必要的讓度,其具體幅度由供、購雙方協商辦理。對此,各地有關部門要通過協商研究,制定出適合當地情況較嚴密具體的規定。
2.流通環節,包括國營、集體、個體經營酒類批發、零售的單位均不再用酒精配製白酒。一九五八年第二商業部糖業煙酒局和輕工業部供銷局《關於改變酒精配製白酒的方法的聯合通知》應即廢止。
3.散裝白酒出廠前都要經過化驗,並定期送衛生防疫部門檢驗,符合質量標準和國家衛生標準才能出廠。沒有當地縣以上衛生防疫部門的衛生檢驗合格證明的酒類產品,任何人都不准經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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