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部關於加強進口物資管理的幾項暫行規定
商業部關於加強進口物資管理的幾項暫行規定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部 1983年11月11日 |
文件 |
一、商業部直接組織進口的木材、膠合板、玻璃等物資,是國家統配物資外的補充,與國家計劃內統一分配物資分別進行管理。
二、進口物資的申請和分配:申請,由各省、市、自治區商業廳(局)、供銷社主管物資的部門統一歸口,向商業部計劃司提出申請計劃。商業部計劃司根據各方面的需要和實際進口的品種和數量進行綜合平衡,按輕重緩急,結合進口物資的合理流向,有計劃地進行分配。
三、各省、 市、 自治區商業廳(局)、供銷社應加強對進口物資的管理,並責成主管物資的部門經常檢查物資使用單位是否嚴格按照規定的範圍使用或銷售,不得隨意挪作它用。
四、 進口物資的調撥、 銷售價格, 商業部不作統一規定。 各省、市、自治區商業廳(局)、供銷社均應根據進口物資的口岸交貨價,按照物資主管單位的作價辦法,報請當地物價部門批准定價。
五、各省、市、自治區商業廳(局)、供銷社主管物資部門,在每批進口物資的分配、調撥工作結束後,應將使用方向、分配數量和待分數量,以及調撥和銷售價格等情況,按本辦法附表的要求統一匯總填表,報送商業部計劃司,並附文字說明。
六、各省、市、自治區商業廳(局)、供銷社主管物資部門對進口物資的使用效果、市場要求和銷售等情況,每半年寫一次書面匯報,報商業部計劃司,並在每年九月底前向部計劃司提報下一年度的申請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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