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部關於城市商業企業勞動人事工資制度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

商業部關於城市商業企業勞動人事工資制度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
商勞字〔1985〕第1號
1985年8月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部
文件

  根據《中共中央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和國務院批轉商業部《關於當前城市商業體制改革若干問題的報告》的精神,為擴大企業在勞動人事工資方面的自主權,以增強企業的動力和活力,改善服務態度,提高服務質量,搞活商品流通,提高經濟效益,特作如下通知:

  一、勞動人事方面

  (一)國營商業企業的經理(廠長)由上級主管部門任命,也可以由企業選舉、聘請,經上級主管部門考核後批准任命;副職由經理(廠長)提名,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企業中層幹部和商品部主任由經理(廠長)任免。營業組長可由職工民主推選或聘用。國家所有集體經營企業和轉為集體所有制企業,經理(廠長)由企業民主選舉或招聘。

  企業可以根據需要從職工中選拔幹部,在任職期間享受同級幹部待遇,不擔任幹部時,仍回原崗位工作,不保留幹部待遇。企業也可以從外單位外地區招聘技術、管理人員,並在國家規定範圍內自行確定報酬。

  凡是由上級任命的經理(廠長),一律實行任期制。每屆任職期限,應根據企業的規模和業務經營的特點,確定不同的任期,每屆任期最多為四年。在規定的任職年齡內可以連任,但不得超過三屆。現任經理(廠長),任期自何時計算,由各級主管部門自行確定。1985年1月1日以後任職的,按批准之日計算。

  (二)國營商業企業應積極改革用工制度。在國家批准的勞動計劃內,有權根據業務需要和行業特點,自行決定用工辦法。吸收職工要實行公開招工,全面考核,擇優錄用。從社會上新增的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對現有固定職工,要逐步解決「鐵飯碗」的弊病,要認真總結各地試行的勞動組合制、選用制、聘用制的經驗,選擇好的形式加以推廣。在進行這項工作時,要對年老體弱的同志予以照顧,進行妥善安置。對少數未被組合或聘用的同志也要採取積極的辦法,做好安置,允許本人自謀職業,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國家所有集體經營的企業、轉為集體所有制的企業和租賃給經營者個人經營的小店鋪,原來是國家職工的其身份不變。國家所有集體經營企業和轉為集體所有制的企業,今後由於生產、業務的發展,從社會上新增加職工為集體所有制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

  屠宰、釀造、浴池等行業的有些工種以及農村的食品站、糧站等需要增加的職工,在國家批准的勞動計劃內城鎮人口不能解決時可以從農村招收。來自農村的人員不轉戶口、糧食關係。

  (三)企業要在完善經營承包責任制的同時,加強編制定員勞動定額管理和崗位責任制等基礎工作,以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和職工隊伍素質。勞動組織形式、工時制度由企業根據有利於為消費者服務和提高勞動效率的原則自行確定。

  企業在上級主管部門核定的編制定員範圍內,可以按照業務經營特點和實際需要,自行確定內部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任何部門不得硬性規定企業上下對口設置機構和人員配備。企業有權抵制任何部門和個人違反國家規定向企業硬性安插人員。企業的富餘人員原則上要由企業從促進業務經營和滿足社會需要出發,通過廣開新的生產、經營、服務門路,搞好職工餘缺調劑和對青壯年職工的培訓等方法,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地進行妥善安置。

  企業經理(廠長)有權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對職工進行獎懲,包括給予晉級或開除處分。經理給有特殊貢獻的職工晉級,每年可以占到職工總數的3%。大中型國營商業企業以本企業為計算單位,小型國營企業以縣公司、城市以區公司為單位計算。這部分工資在費用中開支。幹部和工人晉級按3%分別計算,互不侵占。領導幹部晉級要按幹部管理權限進行考核審批。

  二、工資獎勵方面

  (一)根據國務院《關於國營企業工資改革問題的通知》及有關主管部門制訂的實施辦法中的規定,1985年在條件具備的獨立核算的個別國營商業、服務業的大中型盈利企業中,實行職工工資總額隨同企業經濟效益按比例浮動的辦法試點。試點單位的工資總額和浮動比例,由計委、勞動人事、財政等部門核定。在核定試點企業工資總額和經濟效益掛鉤指標時,要兼顧國家、企業、個人三者利益,根據不同行業的特點,從實際出發,一般與上繳稅利掛鉤,其他經濟指標可作為保證或制約指標,完不成時相應扣減工資總額增長的比例。

  企業工資總額不管同哪項經濟指標掛鉤,各級商業主管部門對於所屬企業必須規定考核執行政策和服務質量等條件,對於違反政策和服務質量差的要相應扣減工資的增長比例。

  企業工資總額隨同本企業經濟效益按比例相應增長的部分,允許計入成本(費用),企業不再從留利中提取獎勵基金,並相應降低企業的留利水平。

  鑑於商業飲食服務業情況比較複雜,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浮動辦法,各地要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部署下,1985年只能選擇個別企業試點,選點時要照顧到不同行業,要認真總結經驗,逐步推開。

  暫不執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浮動辦法的企業,可繼續按照國務院國發〔1984〕55號文件、國發〔1984〕124號文件、國辦發〔1984〕35文件和勞人薪〔1985〕29號文件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企業內部工資獎金的分配,不僅要和經濟效益掛鉤,更要與執行政策、服務質量和服務態度等社會效益掛鉤。為了切實維護消費者正當利益,應把正確執行政策作為重要條件嚴格考核,凡是違反政策,用不正當手段取得的利潤,不僅一律不得增提工資,並應追究其責任給予必要的懲罰。

  對職工的工資改革和分配,要認真貫徹執行按勞分配的原則,體現獎勤罰懶、獎優罰劣、重獎重罰,體現多勞多得、少勞少得,體現腦力勞動和體力勞動、複雜勞動和簡單勞動、熟練勞動和非熟練勞動、繁重勞動和輕便勞動之間合理差別。

  實行工資總額隨同經濟效益浮動的企業,可以把所增加的工資部分連同現行獎金的大部分用來進行工資制度改革,留下的少量獎金,主要用於獎勵在生產經營工作中有技術革新、發明創造和突出貢獻的職工。

  (三)國營商業企業遵照國務院《關於國營企業工資改革問題的通知》,在新建或調整工資標準時,參照勞動人事部新擬的國營大中型企業職工工資標準的意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研究確定,不再受1963年原勞動部分別與原商業部、糧食部、供銷合作社頒發的商業、糧食、供銷業務人員等級標準和1956年原糧食部制定的米麵加工工人工資等級標準的限制。

  (四)國營商業企業工資偏低的問題,各級都很關心。國務院已經明確,企業工資改革要同經濟效益掛鉤,同職工勞動貢獻掛鉤。因此解決工資水平偏低問題,要通過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同工資總額掛鉤來解決。

  三、勞保福利方面

  (一)勞動保險

  國營商業企業、國家所有集體經營企業、轉為集體所有制企業和租賃制企業,其離退休人員的退休費,在國家和當地人民政府尚未統一實行社會統籌保險前,必須按照商業部(83)商勞字第22號文件規定,建立退休基金制度,實行退休費統籌辦法,由企業按統一規定在稅前提交退休統籌費。凡已實行退休費統籌支付辦法的地區,商業企業必須積極參加該地區的統籌,以解決商業職工老有所養問題。

  國營企業轉為集體所有制企業中原全民職工身份不變,其工傷、職業病、死亡、離休、退休、產假等待遇,仍按照國家現行有關規定執行;病假及醫療等待遇根據企業經濟條件,在保證真正有病職工的基本生活和保證醫療的前提下,經過職工充分討論,民主協商,自行確定。租賃制企業由職工民主討論自行確定。上述企業新招用的合同制職工,各地要在實踐中研究、制定新的辦法,實行新人新制度。

  (二)福利待遇

  國營商業企業按照職工工資總額11%提取的勞保福利費,應重點用於醫藥費開支。從稅後企業留利中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應重點用於興辦職工集體福利事業,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則,採取自辦、地區聯辦或上級主管部門統一籌辦等辦法,切實解決職工吃飯難、托兒難、住房難等實際生活問題。

  (三)勞動保護

  國營商業企業、國家所有集體經營企業、轉為集體所有制企業和租賃制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經營工作責任制度,做好企業的文明經商和安全生產、經營,不斷改善職工勞動條件,加強對塵毒危害的治理,確保職工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需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包括既是勞動防護用品,又是營業衛生用品),應根據勞人護〔1984〕27號通知的規定,由企業制訂發放標準,報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執行。對有毒有害工種的保健津貼或崗位津貼,應按照勞動部門批准的標準發放。其費用在成本或流通費用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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