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部直屬直供供銷基本建設項目物資管理試行辦法

商業部直屬直供供銷基本建設項目物資管理試行辦法
商基字〔86〕第17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部
1986年12月4日
文件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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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根據國家現行基本建設體制和物資管理體制改革的精神,結合供銷基本建設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材料和設備是基本建設的物資基礎。做好物資供應工作是完成基本建設任務的重要環節。各建設單位必須加強物資供應管理工作和物資用量的核算工作,以保證工程建設的需要。

  第三條 建立健全物資管理制度,做好物資驗收、保管和發放工作。做到物盡其用,避免浪費,節省材料,降低工程造價,發揮投資效益。

  第四條 物資管理人員,要模範地遵守黨和國家的政策、法令以及市場管理的規定,嚴格遵守財經紀律。

第二章 分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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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商業部基本建設司負責部直屬直供基本建設項目中由部負責的國家統配材料、設備的申請和分配,組織參加全國性的訂貨會議。

  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供銷社(商業廳)負責部直供基本建設項目中由地方負責的國家統配材料、設備及地方所管理的物資進行申請和分配。

  根據各建設項目的工程進度,負責將部撥發給的材料和設備統一進行安排,並協助建設單位調劑材料的品種規格和設備的餘缺。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根據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供銷社(商業廳)安排的材料、設備,按照訂貨合同(或調撥通知單)進行催辦,並負責採購市場供應的物資和組織非標準設備、零部件、配件的生產加工等。

第三章 編報物資申請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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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按照國家現行物資管理體制,由國家物資局和各部,委掌握分配的材料和設備,稱為統配、部管物資。由地方掌握分配的材料和設備,稱為地方物資。

  第九條 所需材料、設備申請計劃的編制,原則上按批准的初步設計或施工圖的材料、設備清單為依據,按照產品名稱、型號規格、計量單位和數量,統一進行審查、匯總,並附有必要的文字說明。按照物資管理體制,分別編報物資申請計劃。

  第十條 部直屬基本建設單位所需統配、部管的材料(按照部核定的供應量)、設備,由建設單位將申請計劃表上報商業部基本建設司一式三份(見附表一)。

  部直供基建項目,由建設單位將申請計劃表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供銷社(商業廳),經審查、匯總後報送商業部基本建設司一式三份(見附表一)。

  上報時間:為下年度予撥的物資申請計劃,應在當年的八月底以前報部;下半年的物資申請計劃,應在當年的三月底以前報部。

  第十一條 地方管理的材料和設備,應向地方有關部門申請。具體手續和報送時間按當地規定辦理。

第四章 訂貨和催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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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 國家分配、部管的材料,商業部基本建設司根據當年國家核定的萬元定額和當年的基本建設計劃投資額撥給相應的數量。對跨年度的基建項目,實行分年、分期撥給材料。

  訂貨合同簽訂後,部直屬基本建設項目,由部直接分發到各建設單位;部直供基建項目,由部分到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供銷社(商業廳)後轉發給各建設單位。各建設單位直接與供方聯繫和辦理催貨等有關事項。

  國家統配、部管的機電設備,商業部基本建設司根據資源情況,統一安排,組織訂貨。

  第十三條 由部撥給的基本建設材料和機電設備等,應用於部直屬直供基本建設項目上,不准挪作他用。

  第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供銷社(商業廳)負責的由地方分配的國家統配材料、機電設備和其他物資,應積極地組織和落實貨源,及時地撥到各建設單位,以確保工程的需要。

  第十五條 訂貨合同需要交給施工單位的,要做好合同交接手續,以備查核。

  第十六條 凡是新建項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供銷社(商業廳)應及時將開戶銀行、帳號等項(見附表四)報部基本建設司,以便訂貨和撥給材料設備。

第五章 物資驗收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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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條 物資驗收是物資管理的一項重要而細緻的工作,應設專人負責。驗收時,首先按照訂貨合同和貨物運輸單進行核對後,再進行清點驗收。如直接移交施工單位的,要及時辦理交接手續。

  第十八條 統配材料和機電產品的驗收:

  鋼材驗收應根據訂貨合同、鐵路運輸單(大票)和「質量合格證書」,按照品種、型號規格、數量進行驗收入庫。

  水泥驗收應根據訂貨合同,首先核對出廠日期、出廠「質量證明書」和水泥的品種、標號、數量進行驗收入庫。

  木材驗收應根據訂貨合同,對木材的品種、規格、價格、材質和材積進行驗收入庫。

  機電產品的驗收應根據訂貨合同,核對設備的名稱、型號規格、數量,再以裝箱單所列的數量為依據,進行驗收入庫。

  對上述材料和機電產品,凡質量和數量不符合的,在貨款托收時可以拒付,並及時與供貨單位聯繫解決。

  第十九條 發運的材料和設備,如發生損壞、丟失、短缺等情況,應及時取得有關運輸部門的紀錄和證明,作為有關部門聯繫解決的依據。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對各種材料、設備和物資,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由財會部門要建立品名、型號規格、數量、單價、金額明細帳。保管部門要建立品名、型號規格、數量明細帳。做到帳帳相符,帳物相符。

  第二十一條 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要按產品大類、規格型號分別進行保管;對貴重的精密儀器、儀表、對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產品存放的要求,指定專人負責妥善保管,經常檢查,確保產品安全儲存完好無損。

  第二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供銷社(商業廳)代部保管的鋼材,無論是平價或進口代理價的鋼材,每噸可收取一次性的管理費,一律為30元(不包括銀行貸款的利息)。不得層層收取管理費。鋼材儘量直撥,減少中間環節。

  第二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供銷社(商業廳)代部墊付、調劑的材料,其價格結算應以供貨單位供應的價格加運雜費進行結算。

第六章 物資統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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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條 為了更好地掌握物資安排情況,適應基本建設工程進度需要,提高物資管理水平,建立建設項目材料、設備登記卡片。省、自治區、直轄供銷社(商業廳)每季度報送部和地方分別安排給部直供基本建設項目的材料數量,應於季後十五天內列表(見附表二)報送商業部基本建設司;部直屬建設單位,每季度按單項工程的需要數、分配數、撥給施工單位數和庫存數,參照附表二的要求,於季後十五天內報送商業部基本建設司。

  第二十五條 工程竣工時,對庫存結餘的物資按類別、品名、型號規格、數量、單價、金額詳細列表,進行全面清查,並及時地妥善處理,按價收回貸款,不得無償轉讓。

  第二十六條 工程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儘快地按單項工程的投資、建築面積、結構形式等,分別列出鋼材、木材、大水泥、地方水泥和瀝青的實際消耗數量(見附表三),要求在上報工程竣工決算的同時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供銷社(商業廳)審核,並抄報商業部基本建設司。

第七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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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的物資管理制度出入庫手續等,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供銷社(商業廳)自行制定。

  附表一、二、三、四(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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